政府部门违法强拆,应承担行政赔偿而非补偿责任
——政府部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以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情况下违法强拆,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非补偿责任。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违法强拆|赔偿责任案情简介:2014年,区政府在当地日报上发布征收公告。2015年,区政府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情况下,对许某房屋强制拆除。2016年,许某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及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其中,既有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赔偿问题,亦有因未依《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应补偿利益损失问题,甚至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应给予补助和奖励损失问题。尤其是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应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项目、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项目、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同时,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数额时,要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补偿。②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依据已生效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应已解决了房屋本身补偿问题,故即使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通常亦仅涉及对房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问题,而不应涉及房屋本身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本案在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亦无补偿决定,许某亦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许某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依法赔偿。对许某房屋损失赔偿,不应再依《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所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即征收之日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有利于保障许某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原则,以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同时,依《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有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规定,许某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得利益损失,属其所受直接损失,亦应由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依法予以赔偿,故本案存在行政赔偿项目、标准与行政补偿项目、标准相互融合情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对许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某与某区政府行政诉讼纠纷案”,见《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审判长耿宝建,审判员周伦军、白雅丽),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806/26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