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裁决前,房屋评估报告应已送达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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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被拆迁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评估报告应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保障权利人及时了解评估结果。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强制拆迁|行政裁决|评估报告|送达案情简介:2005年,陆某以开发商未向其送达房屋评估报告,房地局即根据开发商申请裁决强制拆迁其房屋为由,起诉房地局要求撤销该拆迁裁决。法院认为:①拆迁过程中,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应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保障权利人及时了解评估结果,对该结果有异议时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复估。拆迁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应就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问题进行审查。②综合本案证据,不能认定开发商申请房地局就涉案被拆房屋作出裁决前,已向陆某送达了评估报告,且送达回证在裁决过程中亦未提交给房地局,房地局对涉案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陆某事实未予查明,即根据评估报告作出裁决,该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6年2月27日判决“陆某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陆廷佐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7: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