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答复意见认定违章建筑程序违法的,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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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根据有利害关系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认定违章建筑,且未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程序违法|上级答复案情简介:2003年,政府拆迁,通过区规划所向市规划局咨询被拆迁人李某房屋权属状况,规划局答复意见认为,李某1988年领建筑工程许可证,1995年才建房,开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凭失效证件建房为违章建筑。拆迁人据此强制拆迁。李某不服该答复起诉。法院认为:(①答复意见认定李某房屋系违章建筑,对李某财产权产生了实际影响,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进行司法审查。②规划局对李某房屋作出违章建筑确认,其证据是从政府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但作为提供证据的一方与李某存在房屋拆迁纠纷,已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存在利害关系,规划局根据有利害关系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行政确认行为,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该证据并未听取相对人李某陈述、申辩,依法应认定规划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合法证据,判决撤销该答复意见。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04)粤高法行终字第106号“李某诉某规划局行政确认案”,见《李沛光诉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行政确认案》(刘德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3/6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