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转让,不发生物权变动结果,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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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结果,但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买卖合同仍有效。标签:房屋买卖|无证房|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案情简介:2004年,喻某购买李某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政策性安居房。2009年,喻某以该房在2007年已具备过户条件为由诉请继续履行。法院认为: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应当理解为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是房地产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该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买卖合同仍有效。《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②李某与喻某所签合同实质是约定以国土局办理出卖方一手商品房房产证作为条件、在条件成就后李某再行转让涉案房屋与喻某,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虽然涉案房屋未办理商品房房地产证,该合同转让产权目的只有在办理商品房房产证这一条件成就后方能实现,但条件是否实际成就并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且在2007年8月涉案房屋性质已变更为市场商品房,具备产权过户条件,故李某与喻某所签合同有效。案例索引:广东深圳南山区法院(2007)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97号“喻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原告喻世勇与被告李浩、被告郑先平、第三人田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二被告反诉、第三人单独起诉案(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谭素青、刘丽梅),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