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被无权处分,继承人能否追回,看是否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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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5日
——被继承人死亡后,名下未分割房产被无权处分的,继承人能否追回,取决于受让人取得该房产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标签:房屋买卖|遗产房|善意取得问题提出:张某母死亡后,登记在张某父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未作分割,由张某父继续居住。两年后,张某父再婚,与其妻赵某仍在此共同生活。张某留学在外,闻知其父病逝消息回国后发现,赵某已将张某父名下房产转让给齐某。张某诉请赵某和齐某返还房产。处理意见:①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父名下,本为张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母死亡后,其配偶、子女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当时张某尚在校就读,未婚,故无单独的住房要求,亦未对属于张某母的遗产进行分割。张某父死亡后,其再婚妻子赵某利用掌握在手的张某父名章和未交回公安机关的张某父身份证,将张某父名下房屋出售给齐某。依《继承法》规定,张某父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赵某和儿子张某。但案涉房屋并非全部为张某父遗产,其中应将张某母死亡后由张某父和张某继承的遗产析出,即整个房屋二分之一为张某母遗产,另外二分之一为张某父财产。张某母遗产中的二分之一为张某父继承,另外二分之一为张某所有。张某父死亡后,其遗产范围是整个房屋二分之一加上其从张某母遗产中继承的二分之0②赵某虽与张某父结婚,但该房屋系张某父婚前财产,故其并非共有人。在张某父死亡后其作为张某父配偶有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父遗产的二分之一。赵某擅自处分张某父名下全部房屋、侵犯了张某财产权和继承权、张某有权以赵某和齐某为被告诉请追回自己应从父母遗产中继承份额的房产。③张某能否通过诉讼最终从齐某处追回房产,则取决于齐某在购买赵某所售张某父名下房产时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即其购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已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支付了对价,且不了解赵某售房时张某父已死亡,不可能出具委托手续,赵某亦无案涉房屋全部产权。如齐某属于善意取得,则为保护交易安全,法院不会判决齐某向张某返还案涉房屋。张某获得救济途径只能是请求赵某返还其应继承份额的房价款并要求赵某赔偿其财产权受到侵害所遭受损失。如齐某不属于善意取得或所购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则张某诉请应得到法院支持。资料索引:见《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追回》(《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101/4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