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转让无证房产,买方可善意取得
——夫妻协议离婚后,其中一方将另一方所有的暂时性无证房产转让给他人的,他人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产。标签:房屋买卖|无证房|转售房|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案情简介:1997年,阮某以12.5万元从建筑公司购买房屋。2006年,阮某通过中介以18.4万元将该未办产权证房屋转售刘某并将原0595上编房屋买卖编特殊房屋类型无证房购房协议交给刘某。2008年,因第三人温某以其与阮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归温某所有为由,导致过户争议。中介证明,签约、看房时,温某均与阮某一起。法院认为:①案涉售房合同通过中介公司交易,而中介公司能知道阮某要出售该房,是通过阮某及第三人温某共同告知的,且中介公司带刘某去现场看房时,第三人温某在场、由此认定,阮某及第三人温某对此次房屋买卖行为应是明知的。②因历史原因案涉房屋当时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而阮某在收到房款同时,将原购房协议给了刘某,从而使得刘某足以相信阮某即房屋所有人,因原购房协议在未进行产权登记情况下即为房屋所有权重要证据。第三人温某亦应知道该购房协议重要性,在明知是自己所有房屋情况下、不保留该重要证据、与情理不符。刘某通过中介公司与阮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观上是善意的。刘某以合理价格交付价款后、已实际取得该房所有权,虽在形式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系因当时条件所限,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应认定刘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判决案涉房屋归刘某所有。案例索引:北京怀柔区法院(2009)怀民再初字第03960号“刘某与阮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案”,见《善意取得他人离婚后无证房产的认定》(王君风、王楠),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1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