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取得他人擅自添附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构成不当得利前提是取得他人财产无合法根据,取得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财产上添附财产,不属不当得利。标签:缔约过失|损失赔偿|不当得利|添附物案情简介:2013年,石油公司与石化公司商谈收购加油站事宜期间,石油公司接管加油站并进行维修。2017年,因双方未达成最终协议,石化公司收回加油站,石油公司以维修增值为由,诉请石化公司返还不当得利76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前提是取得他人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财产上添附的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②石化公司取得石油公司维修加油站时对加油站添附财产,系因双方未达成收购加油站协议,石油公司在协议达成前占有加油站并在占有期间对加油站按自己意图进行维修,其增加的财产与加油站相比很小, 且大部分无法与加油站分离。石油公司添附在加油站的不可分割的财产,按物的添附原理,应在石油公司向石化公司返还加油站财产时交付给石化公司,故石化公司取得对方添附在加油站的不可分割的财产,系基于双方曾达成收购加油站意向,石化公司将加油站财产交付对方,对方在占有期间对加油站进行维修,在返还加油站财产时,石化公司取得对方添附在加油站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属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驳回石油公司诉请。案例索引:内蒙古乌兰察布中院(2018)内09民终30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益丰石化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见《依合同取得他人添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武大喜、王宋宝),载《人民司法·案例》 (2019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