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领取登记权属证书,转售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禁止买卖规定属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标签:房屋买卖|转售房|合同效力|管理性规范|权属证书案情简介:2009年,吴某与陈某签订售房合同,约定将陈某已购酒店名下房屋转售吴某。2010年,陈某以吴某非产权人、合同应无效为由诉请双倍返还定金。吴某反诉没收定金。法院认为:①诉争房产虽尚未取得相应权属证书,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规定,但该法律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况且本案双方之间所买卖对象仅限于房屋使用权益而非所有权。依《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案涉房产买卖协议自签订时起即有效。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经核实,吴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房产买卖协议订立和生效事实,陈某未按约定履行直接与酒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故判决确认吴某有权没收陈某2万元定金。案例索引: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2010)思民初字第3594号“陈某与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陈冬香诉吴志刚房屋买卖合同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黄素梅、彭朝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