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占有的建筑物被侵占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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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5日
——占有人占有的建筑物被侵占时,占有人基于对该建筑物持续、稳定的合法占有事实,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标签:房屋买卖|拍卖房|非法占有案情简介:2017年,黄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村小组追讨赃款未果,遂将黄某父母建造并对外出租的房屋进行处置。陈某在村小组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得该房屋。黄某父母以其占有的涉案建筑物被侵占为由,要求陈某、村小组返还。法院认为:①司法实践中,因权利人占有源于某种特定权利,其可直接基于本权对占有进行权利主张。占有制度所保护的仅系占有的事实状态,而非通过确认、保护占有而对占有物进行权属判断,故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仅以其长期、持续、和平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本案中,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黄某父母等人为涉案不动产合法产权人。但黄某父母基于对涉案房产建造、出租和长期控制,已对该不动产形成稳定占有,应受法律保护。②《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亦应以一年为除斥期间。本案中,黄某职务侵占罪一案案发时间是2013年7月,之后因追讨赃款引发“拍卖”事件,出现侵占涉案建筑物行为。黄某父母在2014年1月即提起占有保护之诉,请求法院回复原占有状态,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属于占有制度保护范围。占有人黄某父母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物形成长期、持续占有,陈某虽通过“拍卖”形式控制了该建筑物,但前述所谓“拍卖”并非基于合法权利人意思表示或授权,本身即为无权处分行为,故黄某父母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回复其原本的占有。③占有制度目的在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对物的和平控制,故占有人身份、占有事实状态一经确认,即受法律保护;非因合法事由、合法程序,非占有人均不得以私力加以破坏。本案中,村小组在黄某职务侵占罪一案案发后,不按照法律程序追讨黄某违法所得,而私自以全体村民名义对其父母占有的建筑物组织所谓“拍卖”,并根据“拍卖”结果将该建筑物交由陈某强行接收,破坏了原有的占有状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予纠正。判决陈某返还黄某父母涉案建筑物。案例索引:广东深圳中院(2018)粤03民终2268号“黄某与陈某等占有保护纠纷案”,见《占有保护纠纷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广东深圳中院判决黄某超等诉陈某高等占有保护纠纷案》(朱宽),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12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