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上房产,不必然注销登记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4日
——第三人转让划拨地上房产时未经批准,房产购买人无过错,且相关部门进行了补正的,不必然造成注销登记后果。标签:房屋买卖|划拨土地|补正行为|注销登记案情简介:2001年,钱某购买电影公司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县政府批复同意收回土地并出让给钱某作为商业用地使用,钱某据此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房管局以电影公司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为由注销钱某房屋所有权证。法院认为:①房管局依《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享有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依《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证明。本案中,房管局注销了钱某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对钱某财产权利产生直接影响,钱某与本案被诉处理决定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②房管局在为钱某办理房产登记时,依据的是电影公司与钱某所签房产买卖协议,在协议未被确认无效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可作为房屋转让登记依据。案涉房产在办理房产转让登记后,县政府对涉案房产占有土地进行了批复,同意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出让给钱某作为商业用地使用,钱某在接到此批复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县政府已对该房产转让协议及房屋转让登记行为认可。判决撤销房管局注销决定。案例索引:河南商丘中院(2009)商行终字第13号“钱某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钱永学诉睢县房地产管理局注销房屋所有权行政处理案》(杨艳华、王宏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4/70:503);另见《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上房产的效力认定》(梁锦学、杨艳华、王宏伟),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1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