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合法建房,但影响相邻不动产采光的,仍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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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建筑影响相邻不动产采光不构成侵权,但被规划许可人应对被遮挡不动产权利人采光利益作出相应补偿。标签:相邻关系|采光权|规划许可|采光利益|补偿义务案情简介:2007年,开发公司取得规划许可后,在邵某居住10余年楼房旁建设70米高楼。邵某以影响采光、造成房屋贬值等理由诉请赔偿。法院认为:①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在目前城市土地有限而人口增多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建筑高楼、适当缩小楼房间距,符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政府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规定的楼房间距、采光时间限制亦成为相关房屋所有权应受到的必要限制。对于客观存在遮挡日照建设行为,在未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前提下,被遮挡房屋所有权人对此负有容忍义务。开发公司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不存在违法之处。根据日照分析测算报告,楼房建设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邵某虽对测算报告存有异议,但其关于日照采光的个人判断不能代替、推翻专业技术部门依据专业技术知识对日照影响所作测算和得出的相应结论。因此,虽然开发公司建设对邵某住房日照采光构成影响但该影响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违法、不应适用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②虽然开发公司建造建筑物是合法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但邵某房屋因开发公司建造建筑物而导致相应损失确为客观事实,该损失在本案中主要体现为日照采光影响,日照采光减少对于邵某居住舒适度确有一定影响。且经评估,采光减少对于邵某房屋价值亦造成一定贬损。应指出的是,该评估报告指向的是因采光直接导致的房屋价值贬损,并不考虑其他因素对邵某房屋价值影响。而开发公司建设行为由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周边设施完善及环境改善,对于邵某房屋升值亦有一定促进作用,故对于邵某房屋所受影响,不应以房屋价值贬损评估报告为唯一依据,而应参照其他情况综合考虑。对于邵某因开发公司建设行为所遭受采光等影响,开发公司虽不负赔偿责任,但基于相邻关系公平合理原则、开发公司应给予邵某一定补偿、开发公司在公告中亦同意给予邵某一定补偿。综合本市经济水平、生活水平,参照房屋价值贬损评估报告及其他情况,判决开发公司补偿邵某1.5万元。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4191号“邵林昶与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上诉案”,见《规划许可建筑妨害相邻不动产采光利益的司法救济》(俞里江、刘靖靖),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