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判令继续履行后,因新违约导致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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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判令继续履行后,买方拒绝收房新构成违约,卖方转卖房屋,合同不宜再继续履行的,应判决解除合同。标签:房屋买卖丨房屋质量|合同解除|继续履行案情简介:1994年,开发公司与煤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995年,开发公司以煤业公司多次要求修改设计为由诉请解除合同。1999年,生效判决判令双方继续履行,煤业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开发公司60日内完成未完工程。开发公司收到煤业公司款项后在指定日期内将房屋装修完毕,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并通知煤业公司接收房屋。因煤业公司拒绝收房,开发公司将房屋转卖银行,银行对诉争房屋拆除后重新装修。2000年,煤业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再审改判继续履行,开发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001年,开发公司申请再审,仍坚持解除合同。法院认为:①案涉商品房双方在合同中对是否将公配电改为专配电和专用房所需费用由谁负担、是否设中央空调等问题表述笼统,以及在房屋其他设施、装修等问题上约定不明确,造成协议约定与施工图纸不一致,致使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分歧,且长期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合同难以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责任。②二审判决生效后,开发公司依该判决要求,在收到煤业公司工程款后在指定日期内将房屋装修完毕,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并通知煤业公司按二审判决判令的条件接收房屋,煤业公司拒绝收房。此时未完工程装修质量是否合格应以二审判决指定的鉴定单位验收意见来确定,当事人单方是否认可非衡量工程质量合格与否标准。开发公司在催告收房未果后将房屋转卖他人,他人对诉争房屋拆除后重新装修,此种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新的损失,并会产生新的诉讼,且本案争议时间已长达数年,双方早已失去合作基础,故开发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公司退房款、煤业公司退房。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字第543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房产发展公司与浙江省江山市煤建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再审案》(姚媛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再审复查案例评析》(200304/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