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买受人诉请修复的,应予支持
——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缺陷,房屋买受人以此为由起诉出卖人,要求承担修复等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标签:房屋买卖|房屋质量|质量缺陷|诉讼请求|房屋裂缝|房屋渗漏案情简介:2006年,杨某购房后,发现墙体多处裂缝、窗户渗漏,多次保修,开发公司均未能根本修复。2007年,杨某起诉开发公司要求承担修复房屋裂缝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并赔偿渗漏造成的损失7100元。诉讼中,经司法鉴定,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并提供了整改修复方案。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对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开发公司交付房屋因出现裂缝渗漏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杨某选择要求开发公司承担根治修复房屋裂缝渗漏的民事责任、依法应予支持,开发公司应按鉴定报告中所明确整改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②关于杨某要求开发公司承担根治修复房屋裂缝渗漏相关费用诉请,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关于杨某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因裂缝渗漏造成的损失7100元,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2009年5月15日判决“杨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见《杨…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535);另见《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白晶、林文彪),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4:83);另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06/6: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