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计算有异议,非开发商逾期办证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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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8日
——开发公司对列入公摊面积问题有异议,应以其他途径另行处理,而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向买受人承担逾期办证责任。标签:房屋买卖|逾期办证|免责理由|第三人违约案情简介:1996年,郑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03年,郑某以开发公司逾期办证为由诉请违约赔偿、开发公司抗辩称因就屋顶花园是否列入公摊问题与主管部门多次交涉导致迟延,责任不在自己。法院认为:①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现郑某尚未办理房产权证,故其要求开发公司协助办理房产权证合法。依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郑某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纠纷,依法律规定或按约定解决。开发公司对屋顶花园面积未列入公摊有异议应以其他途径另行处理,而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办理房产权证、故开发公司应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②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故违约金计算,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判决开发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以郑某总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案例索引:福建厦门开元区法院(2003)开民初字第2050号“郑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郑美珍诉厦门聚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商品房预售合同)》(郑文雅),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民: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