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约定办证期限两年,仍有权诉请办理过户手续
——属转移登记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标签:房屋买卖|逾期办证|诉讼时效|权属登记案情简介:1997年,银行购买开发公司房产。1998年,开发公司交房,但未在约定交付后90日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2006年,银行诉请依约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开发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为: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主要义务就是向买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买方仅负有向登记机关申请和提交相关文件的协助义务。本案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原因,是开发公司拖欠地价款,致使房屋不能办理初始权属登记,根本不具备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条件,开发公司显属违约。在开发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银行,银行已实现对房屋合法占有情况下,银行请求开发公司为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银行诉请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应予支持。②银行签订买卖合同取得的权利是请求卖方将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债权,并非标的物所有权,其取得所有权有赖于开发公司最终履行合同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故银行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开发公司支付银行逾期办证违约金500万余元并为银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78号“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见《房屋交付后办理登记的时效问题》(佘琼圣),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1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