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的,同时承担多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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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约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免除的,应作出不利于开发商解释标签:房屋买卖|逾期办证|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09年,罗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及办证日期,同时约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后,逾期办证日期相应顺延。2015年、罗某诉请开发公司交房并承担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②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相应延长。对该条款,罗某与开发公司存在两种不同解释,因该合同系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法应作出不利于开发公司的解释,故判决开发公司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案例索引:福建龙岩中院(2015)岩民二终字第671号“罗剑挥、项丽华与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交钥匙不能视为开发商房屋交付义务的完成》(陈立烽、陈春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