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交付房屋后调换锁芯,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为
——房主交付房屋后反悔,其私自调换房门锁芯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认定构成了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标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行政处罚|毁损财物|调换锁芯案情简介:2007年,李某将房屋售予吕某,吕某装修过程中,李某反悔,要求解除合同未果,委托开锁公司将门锁芯调换。吕某报案,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处罚。吕某申请复议,公安局认定李某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为、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法院认为:(①本案中,在第三人支付首付款后,李某已依合同约定,将房屋钥匙交付第三人,即将房屋实际占有权向第三人转移,第三人已成为涉案房屋合法占有人,故在房屋交付问题上,李某并未违约。尽管依《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未完成情况下,李某仍系涉案房屋法律上所有权人,但在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收受首付款,并将实际占有权转移后,其负有的义务是协助第三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房屋所有权权能已不再完整,其占有、使用房屋权能已在其意志支配下向第三人转移。此时,第三人已成为合法占有人,李某虽仍为权利人,但其已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②第三人依其与李某所签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房屋钥匙,并重新购买、安装了房门。李某委托专业开锁公司调换门锁芯,使第三人无法再使用该门,李某实施这一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已使该门丧失了原有使用价值、故公安局认定李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无不当。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毁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处理。李某与第三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民事纠纷,与本案处理并无矛盾,李某认为公安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理由不能成立。判决维持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8)杭行终字第49号“李桑与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见《卖方单方毁约闯入已交付房屋并调换门锁的行为性质——李桑诉杭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魏航、吴宇龙),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2/2:95)见《房主交付房屋后调换锁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魏航、吴宇龙),载《人民司法·案例》 (2008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