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云等诉张某亮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2018)川07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毛某云、黄甲华、黄乙华
被告:张某亮、侯某伟、宋某森、冯某清、侯某兴等 以下省略75个被告,该案被告共计80人。
【基本案情】
慧川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由其中一业 主林某之母刘某德和其他几个业主自发进行管理,未获取任何报酬。
2017年,刘某德主要负责物管费的收取及开支,用于门卫工资及小区公 有设施的维护费用等。因该小区物业管理需要,需找人修剪小区内三棵
树的树枝,后经小区业主杨某尔向刘某德介绍,最终决定由黄某和来完 成该项工作。2017年10月23日上午8时许,黄某和自带梯子和绳子,和 张某元一起去修剪树枝。黄某和在修剪树枝时不慎从树上掉落,后经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1.张某元在三台县公安局潼川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
事故当日是黄某和喊其去慧川小区修剪树枝的,工钱100元每天;2.黄 某和系非农业家庭户,生于1958年4月17日,其与妻子毛某云生育黄甲 华、黄乙华两个女儿;3.三台县潼川镇慧川小区共四栋7个单元85户,
张某亮、肖某、刘某、黄某新、范某艳、彭某银、谢某花、姚某华、唐 某武、谢某帅、羊某环、何某君、傅某达、谢某芬、陈某伟、张某、侯 某伟、梁某梅、任某梅、刘某全、何某、达某党、赵某梅、赖某有、姚 某、欧阳某蓉、周某秀、伍某秀、陈甲、丁甲、颜甲、胡某然、左某
银、吴某英、童某龙、王某兴、蒋某芳、宋某森、杨某钦、刘某通、赖 某辉、傅某兰、陈某明、赵某兰、蒋某川、梁某兰、黄某辉、邹某明、 刘某军、邱某萍、颜乙、刘某容、龚某伟、冯某清、姚某英、胡某东、 陈某明、吕某帆、余某旺、李某燕、蒲某琼、余某永、谢某、谌某华、 岳某海、廖某英、罗某燕、张某福、侯某兴、杨某明、陈乙、傅某容、 林某、黄某、刘某村、韩某敏、梁某均系该小区的业主,其中何某君是 A幢3单元2楼2号和B幢1单元2楼1号两套房屋的业主,蒋某芳是C幢2单 元3楼2号和C幢2单元4楼2号两套房屋业主,达某党是B幢1单元5楼3号 业主。毛某云等未对B幢1单元6楼4号和D幢1单元2楼3号业主提起诉
讼,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魏某、宋某春、胡某玉系该小区业主。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宋某森陈述,黄某和修理这三棵树的过程和方 法不是在刘某德的命令指挥下完成的,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和方法都 由黄某和本人决定,不构成隶属性的劳务关系,黄某和与刘某德不构成
雇佣关系。冯某清陈述,该事故与业主无任何关系,小区也没有业主委 员会,仅最近几年才有两个守门的,是谁叫黄某和来修剪树枝的他们都 不清楚。
【案件焦点】
1.刘某德找人修剪树枝的行为是否代表全体业主;2.黄某和与小区 业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3.小区业主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 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刘某德找人修剪树 枝的行为是否代表全体业主的问题。刘某德作为自发的小区管理人员, 为小区无偿服务,负责物管费的收取和开支,应是小区业主认可的。小 区内树木是公共设施,刘某德找人修剪树枝的行为并非为其个体利益, 而是对小区共有区域的环境进行清理的行为,且报酬也是从收取的物管 费中支取的,故刘某德找人修剪树枝的行为应代表全体业主。关于黄某 和与小区业主是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的问题。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 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对稳定的劳动报酬,且雇员对工作地点、工作时 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亦不能将应负的劳务义务转 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从本案事实经过来看,小 区业主仅联系了黄某和要求其完成修剪树枝的工作,并未干预其工作过 程,且黄某和联系张某元一起修剪树枝也不是受业主安排,修剪树枝的 工具和绳索也是黄某和自带,黄某和只须向小区业主交付修剪树枝的工 作成果即可,故本案符合承揽关系的要素特征,小区业主与黄某和之间 形成承揽关系。关于小区业主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修
剪树枝系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用专 业工具完成,而黄某和是即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且不具备相关经验 及专业工具,小区业主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黄某和在高空作业时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 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小区 业主承担20%的责任适宜。
综上所述,毛某云等主张黄某和与小区业主系雇佣关系,并由小区 业主承担80%的责任,与法院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
持。毛某云等诉请的处理事故伙食补助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 此,毛某云等因黄某和死亡产生的费用确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614540 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3.处理事故误工费720元;4.丧葬费
18000元;5.交通费500元,合计653760元,小区业主承担20%即130752 元,由85户业主平均分担,每户业主承担1538元。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毛某云、黄甲华、黄乙华因黄某和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 由被告张某亮、侯某伟、宋某森、冯某清、侯某兴等共计75人各赔偿
1538元,由被告何某君、蒋某芳各赔偿3076元(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毛某云、黄甲华、黄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由物业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是现代化小区发展的趋势,但老小区 却普遍享受不到这种待遇。近年来,越来越多没有物业的老小区走上了 居民自治的道路,本案中慧川小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慧川小区没有正 规物业公司,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仅凭几个热心居民自发管理小
区,负责小区的公共服务等事宜。刘某德作为业主之一代为管理小区事 务且一直为小区无偿进行服务,全体小区业主是认可的。小区内的树木 是公共设施,刘某德请黄某和修剪树枝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对小区 的共有区域进行管理,且付给黄某和的报酬也是从收取的物管费中支
取,故刘某德请黄某和修剪树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全体业主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涉矛盾纠纷大,若不妥善处理必将导致负 面舆情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此案的判决处理方式兼顾了法理与情 理、促进了矛盾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该案 暴露出老小区物管缺位的种种弊端,因而老小区的改造势在必行,探索 小区自治管理模式不失为一个有力途径。小区自治模式的实行离不开社 区的指导,也离不开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管与助力:1.社区居委会、街道 办事处可以联合社会组织为小区自治注入前期资金,组织业主推选出业 主委员会,建立自营管理公约制度;2.政府的住建等职能部门应加大对 老旧小区的监管并给予政府补助,帮助完善小区的基础设施;3.各自治 小区也可以动员业主投入管理资金,利用各小区的自身条件,如划定停 车位等,引入物业公司进行运作。另外,该案也反映出小区业主的法律 意识淡薄,对于安全风险认知不到位、缺乏小区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对 此,社区和辖区政府在帮助老小区硬件改善和风险监督的同时也要注重 对老小区业主们的法制宣传,如定期宣讲消防隐患排查知识及开展对
《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等活动。老小区的改造任重道远,只有多措并 举着力构建社区、政府、物业等多方共管的模式,才能使老小区转型成 为有自治管理组织、有完善基础设施、整洁安全有序的“新”小区。
编写人: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 兰斌 王丽 何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