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其名下房产,他人可依善意取得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5日
——夫妻一方处分其名下房产,他人有理由相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主张无效。标签:房屋买卖|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夫妻房产|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案情简介: 1995年,夫、妻以妻名义所购房产4年后逢拆迁,因被拆迁户与开发商纠纷诉讼不断,一拖就是5年多、期间妻以唯一产 权人名义将房产转让给郭某。2001年,夫妻反悔,主 张协议无效。法院认为: ①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 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②本案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妻与第三人郭某经平等 协商所签房屋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郭某取得该房产后,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妻转让房产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主张转让协议 无效,故判决驳回其诉请。案例索引:河南郑州中院判决“魏某等诉郭某等房屋转让协议案”,见《魏新民、魏巍请求确认阴 玉琴与郭建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案》(崔海霞、赵军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4年民事/4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