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调整构成情势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可解除
——因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经济政策重大调整,造成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障碍的,应认定符合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情形。标签:房屋买卖|限购政策|情势变更案情简介:2010年4月11日,史某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如遇国家政策及银行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及银行政策调整为准”。同年4月中下旬,国务院及本市出台限购政策及规定,史某遂以首付款、贷款条件、月供利率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定金10万元。法院认为: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发布限购通知,依该规定,本案中史某为非本市人口,亦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故银行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国务院及本市上述规定出台,属于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无法预见和控制的,由此直接造成史某无法依约获得银行贷款以支付剩余购房款,进而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严重后果,双方对此均无过错,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史某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巨额购房款,既与合同约定不符,亦超出了史某履行能力,在结果上显失公平。②至于补充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及银行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及银行政策调整为准”约定、在合同解释上显然不足以涵盖本案发生情形、故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崔某返还10万元定金。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8830号“史某与崔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史少伟诉崔剑侠、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因情势变更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王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