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建造配套设施影响房价的,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通过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宣传在楼盘建造重要配套设施,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依法应视为合同内容。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预售广告|广告宣传案情简介:1993年,开发公司通过广告和宣传资料宣传在楼盘将建造大型“住客俱乐部”和“综合大楼”,张某据此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1996年,开发公司交房。2003年,张某得知上述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被用作他途,遂诉请开发公司按房价10%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通过各种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宣传在楼盘将建造大型“住客俱乐部”和“综合大楼”这两个重要的配套设施,以满足住客康体娱乐活动和日常生活消费需求。由于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同时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确定有着重大影响,故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购房合同,依法亦视为合同内容。虽然当时《合同法》并未颁布实施,当时法律亦无要约规定,但依相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法》有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故该说明和允诺构成《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开发公司至今仍未建造“住客俱乐部”及“综合大楼”,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要求按购房款价10%赔偿过高,应以购房价0.5%为宜。②依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而开发公司对该楼盘项目并未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规划报建,至今亦未进行整体报建,故开发公司辩称该楼盘项目是分期开发,综合大楼等基础设施不是不建,只是未建设,无事实基础,不予支持。对开发公司认为张某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答辩,不予支持,因双方在开发公司承诺的“住客俱乐部”和“综合大楼”基础设施建设交付使用时间上并未明确约定,故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无从确定,张某方在并不知道开发公司缺乏报建手续情况下入住所购房屋7年后,得知开发公司原先用于建造这些基础设施的用地已用作其他用途,才得知自己应有的权利被侵犯,故按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标准,张某所主张要求违约赔偿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开发公司赔偿张某违约金港币2590元。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386号“张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张永广诉芙蓉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蔡雄飞),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商: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