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煤气管道,应理解为接通到购房户厨房内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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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7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预留煤气管道”存在两种解释的,应理解为煤气管道接到购房户厨房内气表而非厨房墙外。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合同解释|通常解释|煤气管道案情简介:2004年,何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预留煤气管道”。2008年,何某诉请开发公司安装煤气管道。法院认为:①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产生对格式合同条款不同理解,应适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即“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②本案中,市政燃气处黄某认为煤气预留管道应理解为,煤气管道建设完备,如有市政管网应与市政管网相通,如没有则应组建瓶组气。该理解足以认定为通常理解。开发公司认为应预留从何某厨房到厨房墙外煤气管道的理解,不符合通常情况,因预留煤气管道目的在于让包括何某在内的购房户能使用管道煤气,如未将市政煤气管道接通到何某所居住楼房,即无法实现预留煤气管道目的,故何某认为开发公司负有从市政煤气管道接通到争议楼房即购房户厨房内气表理解,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开发公司为何某商品房安装煤气管道。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8)厦民终字第1755号“何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何文龙诉厦门旺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林福赞、余巍),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2/6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