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履行预约合同义务,应赔对方期待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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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约定的具有预约合同性质义务,应赔偿合同相对方期待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损失。标签:预约合同|违约后果|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案情简介:2006年,家具公司就商场装修工程委托装饰公司设计,并约定商场装修优先使用装饰公司。其后,家具公司将部分装修工程委托给其他装修公司装修,其不能证明已告知装饰公司是否接受竟标最低价。装饰公司诉请家具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法院认为:①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 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家具公司有优先使用装饰公司进行商场装修义务。家具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构成违约。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家具公司未按约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和第三方签订装饰施工承包合同行为,损害了装饰公司期待利益,装饰公司有权要求赔偿。鉴于双方当事人 认可利润率为5%,故应据其计算装饰公司可得利益。判决家具公司给付装饰公司损害赔偿金4.5万元。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01756号“某装饰公司与某家具公司合同纠纷案”,见《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亨利戴艺术家具有限公司违反预约合同义务损害其期待利益建筑合同案》(胡昌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1/6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