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与内容不 一 致情形,应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且内容相互矛盾时,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 约定及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标签:房屋买卖|合同性质 |合同效力 |合同名称|房屋租赁案情简介: 1997年,何某与贸易公司签订《房屋购 买租赁协议书》,约定何某“购买承租”贸易公司房屋,特别约定“本协议所签房 屋面积产权归乙方(何某)”。何某据此交付约定的32万余元,贸易公司开具收款收据载明系“房款”。2001 年,市政府以上述房屋系无证临时房屋为由责令限期拆 除。何某诉请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装修费及车库工程款。法院认为: ①本案协议性质应从协议约定全部条款内容综合分析判断。从内容看,不能单纯认定协议性质为租赁关系。因双方特别约定“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乙方”内容,该约定显然与租赁合同关系不符,实际上体现了买卖合同性质。特别是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协议签订后,何某给付贸易公司款项,贸易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上均载明系房款。综合实际情况,应认定本案协议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②因案涉房屋属临时建筑,依法不能办理产权手续。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规定,贸易公司将案涉临时建筑出售给何某,应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因协议无 效属双方混合过错导致,故对本案实际损失,房款利息损失应由何某自行承担;对 房屋装修损失和车库工程款损失,应由贸易公司承担60%责任为宜;何某对房屋 已使用3年,应给付相应使用费5万余元。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何某与某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名不符实”合同性质的 认定与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何淑萍与哈尔滨金展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 审案》(徐瑞柏,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200903/39: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