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假按揭向银行套现,抵押贷款合同应无效
——开发商假借他人名义通过假按揭向银行套现,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因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标签:房屋买卖|恶意串通|抵押|按揭购房|虚假按揭案情简介: 2000年,开发商为筹措开发资金、以张某等100多人名义,通过分别与银行签订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从银行套取现金2000万余元,其中以张某名义套取54万余元。2003 年,因开发商资金紧张,导致断供,银行诉请张某及开 发商连带偿还剩余房贷51万余元本息。法院认为: ①案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虽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但却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实质要件,且银行明知张某、开发商 办理假按揭套现,违反《商业银行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认 定无效。②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合同各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张 某并未真正使用该款,故其赔偿责任酌情以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四分之一为宜。因本案为借款关系,故银行依合同约定的按月供楼的 逾期罚息应改为长期贷款利率计付,判决开发商返还借款,张某在开 发商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索引:广东珠海金湾区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527号“某银行与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见《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诉张爱忠、珠海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案》(梁蔓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03/65: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