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恢复原所有权登记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原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应恢复登记。标签:房屋买卖|恶意串通|无效后果|恢复登记案情简介: 2008年,杨某与秦某共同购房,产权人登记为秦某。2010年,秦某未经杨某同 意与其姨侄女孙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孙某。杨某去世后,孙某取得房产证。2012年, 杨某父亲、杨某与前妻女儿以秦某、孙某恶意串通为由, 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原产权登记。法院认为: ①案涉房产系秦某与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秦某出售该房时未征得共有人杨某同意,亦无证据证明0145 上编 房屋买卖编 购房合同效力 恶意串通杨某知道其出售共有房屋,属无权处分,损害了杨某合法权益。孙某与秦某是亲戚,与秦某夫妇往来密切,其应知道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孙某亦无法举出购买诉争房屋付款凭证,故孙某非善意购买人 ,秦某与孙某属恶意串通转移房产,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②本案中,妻子与侄女恶意串通,侵犯了丈夫权益。但丈夫已离世,其财产遭受损失,会使继承人丧失对损失财产的继承,原告虽以买卖合同无效起诉,但 其目的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恢复杨某房产权利,以便实现自己继承权,这是原告 起诉基础。秦某与孙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孙某应返还房屋,判决恢 复房产登记于秦某名下。案例索引: 重庆五中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42号“杨某与杨某某等合同纠纷案”,见《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后应恢复原所有权登记——重庆五中院判决杨正禄等诉杨俊琴等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案》(曾继川、张琴),载《人民法院报 ·案例精选》(2014052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