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就房屋添附补偿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后,如房屋已有所添附,应根据有效添附实际情况,确定出卖方给予买受方合理补偿费用。标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屋添附案情简介:2000年,物资公司与医疗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将在建房产以7200万元价格转让给医疗公司。2001年,房屋因消防不合格,导致医疗公司举办健博会目的落空,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及购房款140万余元,赔偿装修损失。经评估,装修工程费用2100万余元。物资公司以医疗公司迟延履行支付购房款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物资公司实际交付了房屋,医疗公司迟延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且由于医疗公司购买房屋目的在于举办健博会,因健博会最终未能举办,医疗公司购买房屋目的亦未能实现,在其不履行付款义务情况下,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故案涉合同应解除。②合同解除后,对于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据其各自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分担。医疗公司迟延履行支付购房款主要债务是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根本原因,医疗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医疗公司接受房屋后,按自己用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物资公司作为出售房屋一方应返还医疗公司已交付购房款,医疗公司作为购房方应返还已经实际占有房屋。因医疗公司已对所购房屋进行了一定添附,对其有效添附部分,物资公司应给予适当补偿。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分担。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医疗公司装修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但因该装修工程尚未完工,且工程质量亦存在瑕疵,故该鉴定结论虽不能作为确定房屋有效添附价值依据,但却可作为确定双方分担损失参考。该工程装修费用对医疗公司而言,系因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而对物资公司而言,其收回房屋同时,即接受了医疗公司以装修形式对该房屋进行的添附,是装修价值受益者,故应对医疗公司为装修支付的价款,给予适当补偿。法院以装修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物资公司收回房屋、承受了房屋装修利益情况,依据各方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应承担责任,确认物资公司承担医疗公司装修工程费用70%即1500万余元费用。③医疗公司将所购房屋用于举办健博会,是医疗公司经营行为。在物资公司已依约实际交付房屋、医疗公司亦实际占有房屋情况下,医疗公司利用所购房屋进行经营行为能否产生预期利润抑或造成亏损,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无直接关系。导致健博会拟办场所消防不合格原因首先在于由医疗公司自行承担的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擅自施工,故医疗公司在自己负责的装修工程不符合消防验收条件情况下,要求物资公司赔偿其筹备健博会损失主张,由物资公司承担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医疗公司返还物资公司房屋,物资公司返还医疗公司定金及购房款140万余元并给付医疗公司房屋装修费用150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物资公司与某医疗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长沙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万国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物资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明义,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703/3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