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房屋共有人同意与否,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5日
——无论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房屋,只要买受人系善意无过失,即应依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认定合同有效。标签:房屋买卖|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案情简介: 2010年,李某将同居期间与苏某共同购 买、现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通过中介售予王某并办理过户。2011年,因李某、 苏某拒绝腾房致诉。法院认为: ①诉争房屋虽为李某与苏某同居期间购买,但由于王某 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无其他共有人,且公证处又出具了李某为单身的公证书。 同时,该房屋买卖行为又经中介公司介绍,故王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诉 争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一人。在购房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房屋对 价,在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参与下,又将原为李某所有的房屋办至王 某名下,依《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可确定王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属善意取得,购房合同应为有效。②依《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 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王某 与李某依双方所签购房合同,将原产权为李某的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后,王某即取得该房所有权。现李某与苏某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房屋,故判决李 某、苏某腾房。案例索引:山西太原万柏林区法院(2011)万民初字第267号“王某与李某等所有权纠纷案”,见 《王帆、方慧诉李亮生、苏来英所有权纠纷案》(郭金凤),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 民: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