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合同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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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5日
——未征得配偶同意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售房人配偶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标签:房屋买卖|无权处分|共同财产|夫妻房产案情简介: 2009年,王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支付购房款后入住。2012年,孙某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后,以丈夫姜某不同 意售房为由拒绝履行。二审诉讼中,姜某同意售房。法院认为: 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孙某与王某就涉案房屋所签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虽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依相关规定,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以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情形,并不影响双方所签买卖合同效力。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 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孙某与姜某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登记 在孙某名下。孙某未经姜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姜某共有权利,构成 无权处分。姜某在诉讼中表示同意孙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亦同意继续履行买 卖合同,故孙某处分涉案房屋已取得共同共有人同意,判决孙某、姜某配合王某办 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0214号“王某与孙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 《王红诉孙宝珍、姜增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中有效合同无法过户问题)》(李 俊晔),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