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买受人明知一房二卖而签约购买的,属恶意串通
——一房二卖情形,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房屋已出卖情况下仍与出卖人另行订立购房合同行为应确认为恶意串通行为。标签:房屋买卖|一房二卖|恶意串通|举证责任案情简介:1997年,杨某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约定以2800元单价购房。2004年,开发公司与顾某签订落款时间为2000年的预售合同,将市场单价为1万余元的房屋约定单价为3800元,顾某除购房发票外,未提供其他资金来源或走向证明。2006年,杨某诉请确认开发公司与顾某所签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在与杨某签订预售合同并将房屋交付杨某后,又就同一标的物与顾某签订预售合同,主观上存在恶意。②顾某虽然表示其不知晓开发公司此前已与杨某签订预售合同、交付房屋等一系列事实,但仔细分析其与开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及过程,在合同签订时间、房屋价格、购房款支付、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常理之处,现有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顾某属善意第三人。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开发公司与顾某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杨某合法权益,故判决确认开发公司与顾某所签合同无效,开发公司协助杨某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2号“杨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杨建荣诉上海复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推定规则的适用)》(韩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2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