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某等探视权执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探视权执行
3. 当事人
异议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31 日作出(2020)京 0106民初147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我院申请执 行。在前几次执行中,因双方矛盾较深,申请执行人拒绝被执行人单独探视、 要求探视方式变更为视频探视和法院见证探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 探视,案件均执行完毕。
在(2021)京0106执8283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1年7月8日电 话联系王某某,告知其刘某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王某某协助刘某探视 刘某某,询问王某某能否配合刘某进行探视。王某某表示,因自己之前配合刘 某进行探视时,刘某在自己家里吵闹、推操老人,后报警解决。现在比较害怕 刘某,无法配合刘某单独对刘某某进行探视。如果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场,王某
五 、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229
某可以配合刘某进行探视,并表示2021年7月13日有时间,可以带刘某某到 法院。后法院与刘某联系,刘某亦向法院表示希望到法院进行探视。后法院于 2021年7月14日组织双方到院进行探视。后刘某主张此次仅为谈话,并非探 视刘某某,法院认为刘某已完成此次探视。刘某主张并非探望,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作出(2021)京0106执异1078号执行裁定,认定此次探视执行完毕,驳 回刘某的异议申请。
在(2021)京0106执9423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1年8月19 日与王某某代理人谈话,要求其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其表示:希望法院裁定中 止探视。如果非要配合探视,希望变更探视方式,以视频探视或者在法院内探 视方式进行。前提是王某某陪同,探视时间控制在一小时之内,每一个月或半 个月探视一次。2021年9月18日,法院组织双方到院进行探视,刘某完成此 次探视。法院于案件执行完毕后告知双方,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希望 双方对下一步刘某如何行使探视权明确方式。刘某表示,探视时间为每周日早 8时至晚8时,探视方式可以协商。王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探视,前提是有公 职人员保障其人身安全。因此前王某某自行履行协助探视义务的过程中,双方 在王某某家中产生过两次激烈矛盾,故不愿意接受刘某到家中探视刘某某。刘 某表示亦不愿意到王某某家中探视,希望能将刘某某接走再送回来。王某某表 示不同意刘某将刘某某接走,希望在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保障其人身安全,其 将配合执行。
在(2021)京0106执10883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17日法院 组织双方到院进行探视,刘某完成此次探视。在本案执行完毕后,法院组织双 方谈话,就今后刘某探视刘某某方式进行协商时,王某某向法院提交《法定监 护人王某某同意继续配合刘某探望女儿刘某某的申明》。
(2021)京0106执8283号案的执行法官曾于2021 年 7 月 2 0 日 联 系
(2020)京0106民初14711号民事调解书的审判法官。就刘某探视刘某某的时 间、地点、方式如何确定,刘某能否接走刘某某等事项进行沟通确认。审判法 官表示,关于探视刘某某一项的内容,是根据王某某和刘某在诉讼时双方达成
23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的调解协议制作的。具体的探视时间、地点、方式仍需双方协商解决。审判机 构无法作出明确具体规范。目前刘某某刚满两岁,尚无法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 只能待刘某某长大后,再根据刘某某的意见去调整探视的时间和方式。
2021年11月17日,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王某某协助刘 某于每周日早8时至20时探视刘某某。法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京 0106执14603号。案件执行完毕后,法院组织双方谈话,就今后刘某探视刘某 某方式进行协商,王某某提交了《法定监护人王某某同意继续配合刘某探望女 儿刘某某的申明》,该申明载明了探视时间、地点、探望人、注意事项等,比 如王某某同意在家中配合刘某探视,不同意刘某带走刘某某;探望时刘某不得 录音、照相、录像;刘某的父母不得探望;每次探望时应提前约定时间等。
后王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2021)京0106执14603号 案件的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为:王某某已多次表示可以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 的内容在刘某某户籍所在地配合探望,不应继续接受强制执行。王某某认为, 其已多次表示可以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在刘某某户籍所在地配合探望, 不应继续接受强制执行,故提起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在案件审查过程中, 王某某表示会按照调解书全力配合探视,但是必须在刘某某居住地探视,刘某 认为王某某单方面确定探视地点,设置前提条件,致使其无法行使探望权。双 方对探视地点和方式均无法协商达成一致。
【案件焦点】
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探视地点和方式均无法协商达成一致 时,如何继续实现探视权。本案中,王某某已多次表示可以按照民事调解书确 定的内容在刘某某户籍所在地配合探望,而刘某拒绝在刘某某户籍所在地探望, 此时,王某某是否已履行协助探视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探视权是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 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五、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231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020)京0106民初14711号民事 调解书确定刘某于每周日早8时至20时探望刘某某,王某某予以协助。本案的 争议焦点为,王某某是否已履行协助探视义务。探视权的实现,应当以刘某在 一定时间内与刘某某共处并交流为最终目的。而探视权的实现方式,根据 (2020)京0106民初147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应当以双方协商达成一 致后,王某某予以协助为宜。虽然王某某主张其在向法院提交的《法定监护人 王某某同意继续配合刘某探望女儿刘某某的申明》中明确表示同意刘某到刘某 某住所地探视,并明确了探视协商的方式及家中探视的注意事项。但该申明仅 能证明王某某有协助探视的意思表示,(2020)京0106民初14711号民事调解 书并未明确必须在刘某某住所地进行探视。实现探视权仍应以有利于刘某某健 康成长、刘某与刘某某良好交流、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现刘某提出了其他探 视地点和方式,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并非必须以在刘某某住所地探视作为唯 一途径。虽然在2021年4月之前,刘某一直在刘某某住所地进行探视,王某某 亦予以协助。但后来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刘某后未再去刘某某住所 地进行探视。在此前的三次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亦均表示希望到法院探视, 并在法院组织下有效实现了探视目的。因此,在刘某某住所地探视,并非唯一 有利于刘某某健康成长、有效实现探视目的的地点和方式。在双方协商不成、 刘某尚未实现探视权的情况下,刘某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探视目的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此前的执行内容和双方当事人情况合理确定执行地点和 方式,并督促王某某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包括继续在法院组织探视、组织刘某 前去刘某某住所地探视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等,符合规定,并无不当。在刘某未 有效实现探视权的情况下,王某某关于其已履行完毕此次协助探视义务的主张, 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引发思考:一则执行探望权案件
实践中,实现探望权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 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 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两种探望方式各有其优
23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点和缺点。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 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如 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 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适用逗留式探望。
本案中,刘某依据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刘某于每周日早8时至20时探望刘 某某,王某某予以协助。如国务院发布周日为上班日,则该周探视时间调整为 木周周六早8时至20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在前几次的强制执行中,双方在执 行法官的协调下在法院执行局完成了探视,但是双方仍然存在很大分歧。执行 案件面临以下难题:一是调解书只规定了探望时间,但是双方对于探望地点、 方式存在分歧;二是孩子年龄较小,法官无法与其沟通,且申请人将孩子接走 探望确实存在客观上的不便;三是孩子的爷爷奶奶也想探望孩子,但是孩子母 亲不同意其探望;四是母亲是孩子的抚养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存在很多顾虑。 这个案件所反映的问题是执行探望权案件经常要面临的问题。
确立原则: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
探望权纠纷的矛盾一般具有次生性和延续性的特点,有的抚养人把子女当 作感情筹码,通过设置层层障碍阻止对方行使探望权,有的抚养人害怕子女与 对方接触培养起感情而被对方抢走,从而拒不协助执行以淡化亲子感情。这些 离婚夫妻间存在的心结,也是实践中阻碍探望权执行的一大原因。从案件执行 情况和本案审理中了解的事实来看,刘某和王某某双方的矛盾并非在行使探望 权的过程中形成的,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矛盾冲突爆发感情破裂 导致离婚,并且在离婚过程中进一步深化,进而延续到探望孩子上。实际上, 父母的矛盾不应延续到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 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判决。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还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知探望权 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虽然探望权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
五、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233
的法定权利,但是探望权立法的原意是从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的, 因此双方就子女探望权问题进行协商时也应当从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考量。
离婚并非割裂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而是对婚姻解除条件下子女生活的安 排。在孩子的人生成长中,父母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父爱缺位、缺少父亲陪 伴可能导致孩子出现缺乏安全感等性格缺陷。刘某、王某某均为高级知识分子, 均从事受社会尊重的职业,刘某并不存在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存 在带走孩子会产生影响其身心健康的风险。
所以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合议庭成员表示一致应改变以解决父母双方原有 矛盾为中心的传统思路,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以有利子女身 心健康为立足点,以孩子成长健康需求为出发点,进行考量。虽然能够理解母亲 对年幼孩子的保护,但是不能给父亲实现探望权设立前置条件。故认为被执行人王 某某应当继续协助刘某实现探望权,且到孩子的现住处实现探望权并非唯一选择。
预期效果:通过执行裁决达到倡导优良家风、传承家庭美德、弘扬社会公 德的终极目的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 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 康成长。父母双方均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条件和便利,王某某亦有义务 保障、协助刘某行使探视孩子的权利,从而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造成 的影响及伤害。探望权案件有着较强的身份性、伦理性、社会性,在作出司法 裁判时,执行法官要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关系,充分保护子女最大 利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作出司法行为时不能仅仅满足眼前纠 纷的解决,更要注重倡导优良家风、传承家庭美德、弘扬社会公德,保持强制 执行应有的司法温度和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育德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郑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