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类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认定

马某某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4行终5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某
被告(上诉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县住建局)

【基本案情】
马某某拥有案涉2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沿街商业88.92平方米和94.58 平方米的房屋以及附属院落两层房屋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共计280.80平方 米。马某某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及附属院落面积与其东邻赵某某、朱某某夫妇一 致。2022年1月21日,某县政府对涉案片区实施征收并给予产权调换与货币 补偿。2022年3月14日,某县住建局与马某某签订《商住征收补偿协议书》, 现协议书已履行完毕。2022年10月23日,马某某向某县住建局邮寄《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邻居赵某某、朱某某夫妇的房屋征收协议及补偿 发放、使用记录。2022年10月25日,某县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 复书》,对原告申请答复如下:所涉事项涉及被征收人的信息隐私,不属于公 开信息的范围。马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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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信息公开 177

【案件焦点】
房屋征收补偿类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 条、第二十九条将对被征收人的调查结果及对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情况规定为 依法应主动公开事项,不属于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中,马某某申请公开赵某某、 朱某某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及其补偿情况,某 县住建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且朱某某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案涉答复书,适用法 律错误,应予撤销。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被告某县住建局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书》;
二、被告某县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马某某公开 赵某某、朱某某签订的《商住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偿发放情况。
某县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某县住建局是否应向上诉人公开案外人赵某 某、朱某某签订的《商住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偿费发放记录。首先,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及分户补偿情况属于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作出,分户补偿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各被征收人的最终补偿情 况整理或制作。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则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个人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及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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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人的个人隐私,在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公开,同时,补偿费发放记录 因涉及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信息,亦属于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分户补偿情况的 公示只是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分户补偿情况的概述,不涉及上述补偿细节。 因此,案外人赵某某、朱某某签订的《商住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偿费发放记 录不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其次,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协议书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其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由该协议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仅约束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被上诉人 马某某并非他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体,至于他人安置协议如何补偿,对 马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更不会导致公共利益的减损。最后,《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 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 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 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 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马某某申请某县住建局公开其房屋 所在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商住征收补偿协议书》。根据某县 住建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因涉及个人隐私,某县住建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经书面征求案外人朱某某的意见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其做法符合前述条款 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公开相关补偿协议及补偿费发放信息系适用法律 错误。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 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5行初34号行政判决; 二 、驳回被上诉人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认定房屋征收补偿类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行政相对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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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信息公开 179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深度 进一步扩大,但对于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公开的征收补偿信息,该条例只 规定为“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并无明确的公开范围。因此,有必要 对征收过程中补偿类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进行正确界定。结合本案而言,应根 据以下思路确定补偿类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明时,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
房屋征收过程中会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多类不同行政行为,根据《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上述规定看,被征 收人的征收、安置补偿情况似乎全部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但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同样涉及多种信息类型,不仅有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 户补偿情况,还包括最终签订的补偿协议、协议不成后作出的补偿决定等内容。 这时要结合房屋征收和评估方面的具体规定,看其中是否有对补偿类信息的公 开要求。对于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 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 示。对于分户补偿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 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 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 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 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由此可知,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及他人的 补偿决定均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因此,当事人若 申请其他被征收人的上述几项补偿类信息时,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公开;若行 政机关以当事人与他人的补偿信息无利害关系而拒绝公开,则明显缺乏法律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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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二 、在是否公开不明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取决于个人隐私与公 共利益的博弈
如前所述,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及他人补偿决定明确属于公 开范围,那他人的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呢?
一般而言,征收补偿类信息涉及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补偿利益,但补偿 的依据、标准、方式等方面的信息涉及与其他被征收人的情况是否一致,也 是其他被征收人监督、衡量征收机关是否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参考信息资料, 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可知, 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关键要看相关信息是否确实涉 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 如果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已在其他政府信息中有所体现,则 没有必要再公开。本案中,马某某申请公开其邻居赵某某、朱某某夫妇的安 置补偿协议,主要是因质疑他人补偿金额高于自己。而赵某某、朱某某夫妇 安置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即涉案房屋基本情况及所对应的补偿金额或置换面 积,在分户补偿情况公示过程中已有所体现,而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赵某某、 朱某某夫妇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选择安置的房屋面积、地址等,都与补 偿标准无关,同理,虽然赵某某、朱某某夫妇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数额属于分 户补偿情况的内容之一,但房屋征收部门何时给赵某某、朱某某夫妇发放补 偿款、发放至二人哪一银行账号中却属于个人隐私内容,马某某无权要求公 开。当然,如果案外人自愿放弃个人隐私,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让渡权利, 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本案中,某县住建局征询案外人朱某 某意见时,朱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并说明了不同意公开的合理理由。 综合考量上述情况,马某某通过申请公开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及分户补偿情况 亦能得达到其获取他人补偿信息的目的,而非直接要求公开他人的补偿安置 协议或补偿款发放记录。
综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相关补偿类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首先要看相 关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已明确规定公开或公示的,应依法对申请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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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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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又涉及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公开,应 对隐私权与公共利益进行综合衡量。若相关政府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他人的 个人隐私,但公开其他信息亦可达到相同效果,为了保护他人个人隐私,人民 法院应判决不予公开。反之,若公开其他信息不能达到相同效果,为了保证征 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必须对该类个人隐私进行一定让渡,以消除被征收人对 补偿不公平的疑虑和担心。本案根据上述审判思路,逐一分析各类常见补偿信 息是否应予公开,对于规定不明的补偿安置协议,综合衡量个人隐私与公共利 益的博弈,在二审改判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指明了正确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保障了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途径。
编写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