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4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某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文旅委) 被执行人:赵某某
【基本案情】
某区文旅委于2021年9月1日对位于重庆市某歌厅进行检查,发现赵某某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歌厅正在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该歌厅有《营业执 照》,但无《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某区文旅委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经营者赵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 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的行 政处罚。赵某某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 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 务。某区文旅委于2022年3月29日向赵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赵 某某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某区
一、行政处罚 67
文旅委遂于2022年5月6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焦点】
1. 取缔与责令关闭的性质和关系;2.某区文旅委以责令关闭方式实施取缔 的,是否构成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 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处罚决 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某区文旅委依法催告后,赵某某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某区文旅委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准予执行情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官后语】
取缔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于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中,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娱乐场 所管理条例》等。责令关闭是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新增加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其停止某种经营状态的处罚措施。
对于取缔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如《最高 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期刊登的“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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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定案”,两审法院均审查认为“上海市卫生局对再生源公司非法采集血液行为 作出取缔的行政强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目的合法”。另一种观点认为 取缔是一种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取缔既可能构成行政处罚,也可能构成行政 强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取缔可以是吊销证照等资格罚,可以是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关闭等行为罚,也可以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罚, 还可以是通报批评等名誉罚。责令关闭与取缔存在交叉地带。
本案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的标准是行政行为是否明显违法且损害被 执行人合法权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是责令关闭为行政处罚种类。某区文旅 委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笔者认为,考虑到取缔自身存在的争议性、模糊性,对无证经营娱乐场所行为 的赵某某作出责令关闭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取缔的文义解释和立法精 神,不属于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遂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准予执行的行 政裁定。事实上,文化和旅游部于2022年5月作出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 法》的决定,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 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 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 ”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文旅部门对无证经营娱乐场所以责令关闭处罚予以取 缔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取缔的法律性质和 法律适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中尽可能明确予以取缔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种类,能以责令关闭等方式明确的,就不宜再单独使用取缔,以增强法律适用 的确定性和执行的可操作性。
编写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马志勇 刘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