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算法机制下自动抢红包行为的司法规制

计算机公司、深圳科技公司诉杭州 科技公司、艺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031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计算机公司、深圳科技公司 被告(上诉人):杭州科技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艺术公司

【基本案情】
计算机公司、深圳科技公司系某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某软件提 供手动抢红包功能,即一名用户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 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杭州科技公司是“某抢红包”和“某猎手”软件的开发 和运营主体,通过多个安卓客户端的手机应用市场以及其运营的两个网站提供 上述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该软件在免费试用次数结束后转为提供会员收费服 务,杭州科技公司是收款主体。艺术公司是“某抢红包”软件在某应用市场、 某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为实现自动抢红包功能,某软件需要处于运行状态,后 台显示时必须开启消息通知,前端显示时不受关闭消息提醒的影响。一旦有用 户发送红包,上述软件可自动领取红包并自动发送答谢消息,软件教程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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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抢红包防限抢技巧”等内容。仅以某应用市场、某平台为例,“某猎手”软件 的下载量曾分别达到302万次、268.4万次,“某抢红包”软件的下载量曾分别 达到38万次、20.6万次,对于被诉侵权网站和其他安卓应用分发平台的下载 量未有具体统计。至2021年4月下旬,“某抢红包”软件已在某应用市场上作 下架处理。杭州科技公司自认其仍在其他应用市场提供“红包猎手”软件下载 服务。经查看涉案网站,至该案一审判决时止,仍提供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 且软件更新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
【案件焦点】
1.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如何认定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及 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行为;3.如何确定本案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计算机公司、深圳科技公司享有保证其产 品正常运行的权利,以及争夺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所产生的竞争利 益。两款被诉侵权软件调用安卓系统为开发者提供的无障碍服务和通知使用权 服务,需要使用软件的用户同意并设置赋予软件权限,但该软件所体现的监听、 控制或者自动点击屏幕的功能系开发者对安卓系统原本标准化服务的异化使用。 杭州科技公司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者,利用寄生于某软件才能达到“自动 抢红包”的产品效果,架构于计算机公司、深圳科技公司已经拥有的广大某软 件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妨碍计算机公司、深圳 科技公司合法提供的某软件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损害计算机公 司、深圳科技公司、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而获利,扰乱了市场竞争 秩序,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艺术公司系被诉侵权软件在部分应用市场上的网络服务提 供者,对于该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两款软件提供渠道较多、侵 权持续时间较长,具有一定规模的下载量,对某软件运营和某软件用户体验产 生不良影响。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221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 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 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 定,判决:
一、杭州科技公司、艺术公司立即停止针对某软件产品的涉案不正当竞争 行为;
二、杭州科技公司、艺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报纸非中缝版面 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三、杭州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计算机公司、深圳科技 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费用);
四、杭州科技公司、艺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计算机公司、 深圳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费用);
五、驳回计算机公司、深圳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互联网支付模式多次掀起革新热潮,电子红包应运而生,这种交 织着金钱游戏的社交现象的流行,使得用户的参与动机和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 变,电子红包所带来的竞争权益保护方式和保护边界审查成了司法审判面临的 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电子红包社交模式聚集竞争利益
某软件作为较早开始在其产品设置电子红包功能的目标平台,其设置的公 平算法包括随机选定的红包目标对象和随机分配的红包金额,需要用户人为关 注某软件红包消息并手动点击获取,红包个数为多个的群红包还具有先抢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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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金额随机特点,用以调动某软件用户的真实社交积极性。某软件平台通过多年 运营积累了庞大的用户资源,拥有高活跃度的用户群体及巨大的访问流量,由 此聚集用户所获取的流量和流量变现的获益等亦相当可观。通过电子红包功能 所激活的用户软件体验和社交积极性,由此产生对接用户需求而形成的巨大私 域流量,经过正向循环,就成为平台所独有的竞争优势,得以助推目标平台在 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下无疑应受法律保护。
二 、平台“寄生型”软件应受“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规制
不断发展的互联网产业带来更为丰富和多样化的经营业态与竞争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仍有充分的适 用空间和现实需求。该“互联网专条”旨在突出利用“技术手段”对达到妨 碍、破坏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在网络竞争行为不属于该法条列举的前三项适用情形时,对于是否适用“互联 网专条”兜底条款就要围绕该法条的要件范式展开,判断某种网络竞争行为是 否具有不正当性,可以从行为手段、互联网商业伦理、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 方面着手审查。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正深刻地影响着信息资源获取的方式及便捷程度,相 伴而来的大量侵权行为往往披着“技术中立”的外衣而更具迷惑性。在目前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条件仍然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 还要不断完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裁判者需要平衡因网络技术发展而引发的互 联网领域的利益冲突,对于技术提供者的行为正当性与否的判定,应当审慎审 查,并注意到创新手段不一定受到市场有序竞争的容忍和法律的保护。在判定 某种新类型网络竞争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损害程度时,要注意结合被诉行 为的客观表现,多维度全面审查有关法益,不仅要考虑到目标平台经营者的竞 争权益,更要从市场竞争秩序出发,引入消费者甚或社会公众作为判断主体, 即将互联网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三元叠加”的综合 考量。在某种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存在一定干扰的情况下,其本身具有明显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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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性,又过度影响其他经营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且给消费者及市场竞争秩序 造成损害,虽然司法具有谦抑性,但在此时应当介入调整。
三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价标准引导良性竞争
本案所揭示的该类互联网“黑灰产”仅是冰山一角,这类软件的运营者据 此所增加的商业机会,必然影响相关生态竞争领域的正常竞争秩序,若允许此 种非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必将损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亦将有损社会公共 利益,因而必须在司法层面进行否定性评价,力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 正义。
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不能脱离道德规范而存在,要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的网络伦理和行为规则,本案的审理思路恰是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的评价标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清晰的价值取向界定来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向 上向善,平衡好竞争自由和竞争秩序的兼容性,合理确定新经济新业态主体法 律责任。
编写人: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张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