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协会诉投资公司、某超市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20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陶瓷协会
被告(被上诉人):投资公司、某超市
【基本案情】
陶瓷协会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 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茶具、咖啡具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28日 至2009年7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涉案商标在2002年被认定 为驰名商标,2012年涉案商标被认定为某省著名商标,经陶瓷协会多年持续推 广和维护,涉案商标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陶瓷协会代理人来到某超市店内。店内悬挂某超市的营业执照,代理人以 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花费47.8元购得茶壶两个、茶漏一个,取得小票一张,该过 程由公证处全程进行公证。茶壶底部均标有红色的涉案商标字样,但茶壶底部 贴有标签,标签上显示“名称:某茶壶制造商:陶瓷公司”等信息。陶瓷协会 表示涉案商品不是其授权、许可的厂商生产、销售的商品,故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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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案件焦点】
1.投资公司、某超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涉 案商标是否系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标识虽然与陶瓷协会注册商标 中文字内容相同,但涉案商标是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 用,其使用只会给相关公众产生产品来自涉案地名的联想,不会让相关公众认 为产品来源与陶瓷协会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诉侵权产品仅有攀附 涉案地名之嫌,并没有攀附陶瓷协会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因此,被诉侵权产 品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或混淆。 陶瓷协会主张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
驳回陶瓷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陶瓷协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陶瓷产 品的原产地为涉案地区以及该地区的陶瓷产品具有特定的品质,其中最能体现 地理标志原产地的为文字部分。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被诉侵权商品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包含 涉案地名字样的标识,鉴于在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系陶瓷行业的通 常做法,被诉侵权商品在商品底部使用上述标识,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 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标识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显著识别部 分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涉案地区且具有 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性,其行 为构成商标侵权。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 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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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组织应当允许。陶瓷协会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并非 产于涉案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陶瓷协会则有权禁止,并 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 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 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决:
一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 、某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商品 的行为;
三 、投资公司、某超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陶瓷协会 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4000元;
四、驳回陶瓷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一般以地名加商 品名称命名,既包含商品的特定品质又蕴含商品产地的人文地理,其较普通商 标有诸多差异性和特殊性。如何在审判中准确把握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 的相关认定标准,是本案中值得研究探讨的重点问题。
一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标志,其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让相 关公众区分不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专用权也是一种识别 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权利。在认定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时,应综合考虑注册商标 及被诉侵权标识的整体结构和主要部分、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被诉侵权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以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重点判断被诉侵权标识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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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 的联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特征,但与普通注册商标 识别作用的内涵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识别的是商品的产区以及该产区特定 的品质。因此,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时,应当在结合普通商标侵权行 为特征的基础上,以相关公众对诉争商品的产地来源及产品品质产生混淆误认 作为侵权判断的主要标准。
具体到本案而言,被诉侵权商品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包含涉案地名字样的 标识,涉案商标作为全国知名的陶瓷产品品牌,其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 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涉案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涉 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性,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判断标准
在判断是否成立商标的正当使用,一般从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商标是否 近似、混淆的可能性等方面考量。而确实需要使用注册商标的,一般应与注册 商标权人签订许可合同,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该商标。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正当使用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换而言之,对于以地理标志作为 证明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 的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而无需预先获得许可。
以本案中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例,若某超市能够证明其产品产于涉案地 区,那么即使某超市没有向陶瓷协会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其也有正当 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但某超市并未举证证实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 来源,也无法证实上述商品产自涉案地区,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地名明显 缺乏依据,故陶瓷协会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严格认定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的社会意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独创性是指这一地理标志对商品来源、材料、特定品 质等特征的证明,而非特定的字体、结构。以本案中的涉案商标为例,若仅从 文字图形组合来考察是否构成侵权,这将会导致不符合涉案地区陶瓷产品品质 的劣质商品冒名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严重损害涉案地区瓷器的艺术美誉,不符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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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商标法设立证明商标专用权的立法目的。现在出现了滥用涉案地名这一标识 的现象,各种劣质商品冒充涉案地区陶瓷在市场上流通,使得民众对于市场上 流通的涉案地区瓷器缺乏信任感。因此,加大力度保护中国传统文化艺术品, 司法机构也应正视、规制并约束。
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涉案商标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基础上,以相关 公众对诉争商品的产地来源及产品品质产生混淆误认作为侵权判断的标准,从 而认定投资公司、某超市构成侵权,并判令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及赔偿经济损失。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陈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