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履职过程中被诈骗致用人单位财产受损时适用法律规则

——科技公司诉孙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928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十一、其他 193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科技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孙某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孙某入职科技公司,岗位为财务经理,双方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骆某系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的股 东、监事。
2021年5月20日,科技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刘某在微信中向孙某发送了 QQ 群号码及截图,并告知孙某“加了麻烦告诉我一下哈”,截图内容为“你现 在打电话联系一下孙某,让她添加公司工作QQ 群,就说我跟陈总有工作安 排”。随后,孙某向刘某发送了已添加该QQ 群的截图。该QQ 群中共有三人, 除孙某外,另外两人自称是“骆某”“陈某”。当天,自称是“骆某”与“陈 某”的两人在QQ 群中沟通一个合同的签订事宜,后“骆某”在群中要求孙某 查询公司账上可用资金有多少,孙某进行了查询和回复。在此期间,“骆某”与 “陈某”在群中继续就合同事宜进行交流。稍后,孙某在群中发送了科技公司账 户金额的截图。“骆某”告诉孙某准备858000元支付给罗总,“陈某”随后在群 中发送了户名为罗×x的账号及开户行信息。随后,孙某在群中发送了转账截图 后被移出了群聊。庭审中,孙某与科技公司均确认“骆某”“陈某”并非本人。
当日,孙某发现自己被骗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已对孙某被诈 骗立案侦查。截至本案庭审结束时该案尚未侦破,涉案858000元款项仍未追回。
【案件焦点】
1.本案程序上是否需要先经刑事处理;2.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还是劳动 争议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还是适用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孙某系因受骗将公




19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司款项转出,科技公司因此受损。孙某于事发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刑事 案件并不涉及对孙某的行为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因此,本案与刑事诈骗案件确 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刑事诈骗案件的审查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科技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 求孙某对该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孙某认为本案应属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调整的是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侵害民 事权益产生的纠纷。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 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产生的争议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包括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事发时,孙某与科技公司处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孙某转账行为系在工作期 间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转出的财产系用人单位的财产。故本案所涉争议系 科技公司与孙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孙某履职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 担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引发的争议。 因此,本案争议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科技公司未就本案争议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 应直接予以受理,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科技公司的起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科技公司的起诉。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 院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十一、其他


195


【法官后语】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履职过程中被诈骗致用人单位财产受损时,用人单位 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按照何种纠纷处理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侵 权责任纠纷,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劳动争议,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二条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③第一项。笔者认为,该种类型案件应属劳动争议,适用调整劳
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为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的是一般平等民事主体 之间因侵害权益产生的纠纷。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就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考虑劳动关 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者履职行为 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赔偿责任的争议,并非平等主体之间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引 发的争议。
第二,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离不开对劳动过程的评价,而劳 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息息相关,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 位是否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就潜在风险对劳动者进行过操作指引或培训, 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本身的危险性等,上述特征的认定有别于平等民事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 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劳动争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 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 中发生的纠纷…… ”




19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体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并且,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的情况下,就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仍需综合衡量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支付 能力、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所负担的损害风险是否成比例等因素。上述衡量因 素亦均与劳动法律关系密切相关。
第三,用人单位掌握生产资料,享有劳动成果,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其中用工风险亦系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的经营 风险之一。用人单位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其可以通过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 加强用工管理,规避可能出现的用工风险,尽可能降低用工风险给用人单位带 来的不利影响。相对而言,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基本生活来源,不享有劳 动成果,享有的抗风险能力较弱,我国劳动相关法律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
第四,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仅存在一般过失时,劳动者是否需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不同。如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的损失系其应承担的 用工风险和经营风险,劳动者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 任纠纷处理,则劳动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存在区别。如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①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不影响劳动者 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方式要求劳动者赔偿其损失。 而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处理,则无上述责任承担方式。
综上,考虑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认定劳动者是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的衡量因素均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以及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赔偿提供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的,应属劳动争议,适用劳动关系相关 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为宜。
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孙青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