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诉胡某某、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2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金某某
被告(上诉人):胡某某、某小学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某系被告某小学四年级97班学生,被告胡某某系其语文老师。 2020年10月10日早上,因原告忘交作业,被告胡某某让原告和其他四名未交 作业的同学一起罚做200个连续深蹲以示惩罚。学生下蹲时被告胡某某离开, 不在学生视线范围内。原告当天下肢疼痛但未告知家长,直到10月12日放学 回家,原告母亲发现其走路不正常,原告如实相告后,次日被送往医院检查治 疗。之后原告在家敷药休息20多天并多次去医院做理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双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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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关节、髋关节损伤,双膝关节、髋关节滑膜炎。检查治疗伊始原告及家长找到 被告某小学,要求处理此事,学校领导承认了被告胡某某的错误行为及该行为 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并代被告胡某某道歉,并表态会承担合理的医疗费用, 让原告及家长放心。此后被告胡某某亦在校领导的陪同下登门向原告道歉,学 校亦安排教师补上了原告休息养病期间的课程,并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告胡 某某予以处分。
事发后,原告在其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前往多家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共22 次。2021年9月10日,原告向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予以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双膝关节、髋关节损伤,双膝关节、髋关 节滑膜炎,护理期210日,营养期90日。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支付医疗费 8510.61元,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1173.32元。
【案件焦点】
1.学生金某某损伤的合理损失是多少;2.学校及教职员工对学生金某某的 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犯错,老师可以惩戒学 生,但应以教育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前提下,在合理 的范围内进行,而不应体罚学生。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身体进行责罚或施加控 制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包括打手、打脸、拧耳、下蹲等。本案中,被告 胡某某责罚原告连续做200个深蹲以示未交作业之惩罚,符合体罚之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胡某某对原告实施了体罚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原告受伤 的损害事实,被告胡某某实施该体罚行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可能会对原告造 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体罚原告时离开现场,不在学生视线范围内,未尽安全保
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61
护注意义务,且具有主动积极促成被告身体状态下降的心理状态,事后亦未主 动通知原告家长其实施的惩罚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告胡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 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胡某某系在执行其教学工作任务 中,因原告未及时上交作业而体罚原告,造成原告损害,依法由被告某小学承 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告胡某某行使追偿权。经审查,原告 金某某在本案事故中的合理损失为37812.61元,被告已支付11173.32元。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某小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金某某损失费用共计 人民币26639.29元;
二、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某某、某小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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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 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 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犯错,老师可以惩戒学生,但应以 教育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前提下,在合理的范围内进 行,而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体罚,系违法行为,其 实施体罚行为主观上明知或应该知道可能会对学生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如客 观上因其体罚行为造成了学生受伤的损害事实,体罚时未尽安全保护注意义务, 且具有主动积极促成学生身体状态下降的心理状态,事后亦未主动通知学生家 长其实施的体罚行为,具有主观过错,符合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 事实相统一的侵权责任全部构成要件,教职员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 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教师体罚学生,在学 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 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故由此引起 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案涉纠纷系教职员 工在执行其教学工作任务中,因学生木及时上交作业而体罚学生,造成学生损 害,依法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 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 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 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亦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
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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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体罚学生造成的教育机构对学 生在校期间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的纠纷时有发生,从本案中可引以为戒, 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管理,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托 儿所教职员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的学习,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对学生的不良习惯或者其他拖欠作业的行 为,老师要正确引导其改正不良行为,如有必要可以通知家长,让家长和老师 一起参与学生的学习管理,共同为学生的成长铺设健康之路。
编写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肖伟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