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诉卢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73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麦某 被告(上诉人):卢某
【基本案情】
麦某与卢某于2014年通过网络通信软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麦某多次通 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卢某银行账户转账,其中2015年2月4日转账41000元, 2015年2月5日转账115000元,2015年5月27日转账70000元。2015年9月 5日,卢某向麦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日欠到麦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400000),此钱在叁年时间还完。”其后,麦某通过银行账户于2016年1月27 日向卢某转账40000元,于2016年1月28日向卢某转账36000元。2017年5 月至2021年4月期间,麦某与卢某互有微信转账,其中麦某向卢某转账金额共 计165413元,卢某向麦某转账金额共计28260元。
2021年6月14日,麦某向卢某提供空白《证明》一张,落款处有麦某手 写身份证号码及签名,并有麦某所捺手指印,卢某在《证明》空白处填写: “今日起本人麦某和卢某双方2021年6月14日相关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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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纠纷。”同日,麦某通过卢某名下微信号向卢某名下另一微信号发送3条语 音,内容为:“卢某现在和我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啦”“他把我的钱都已经还过 了”“卢某和我麦某真的没有任何经济纠纷,都把我的钱还清了”。
【案件焦点】
1.麦某、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2.卢某所称麦某已免除 其还款责任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双方借款金额认定,有被告出 具的《欠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提现记录等予以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欠款40000元。对于原告提出主张的双方之间其 他款项往来的性质,银行转账记录中除两笔转账记录外,其余均非原告本人账 户的现金提取,被告不认可收到现金交付款项,且原被告在双方交往的期间内 均有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的行为,银行及微信转账均未备注转款用途,双方也 未出具欠条等材料对款项往来的性质进行确认,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款 项往来的过程、原因及用途,故对原告基于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有关款 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是否免除被告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 《欠条》与微信中所述债务结清或已还清等不等同于免除债务,原告并未向被 告作出明确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其次,无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偿还《欠 条》中确认的借款,被告也确认未向原告还款。故被告在《证明》空白处填写 的文字、原告在被告微信中发送的语音与事实不符。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某返还欠款 40000元及利息;
二 、驳回原告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麦某 与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卢某出具的《欠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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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等证据证实,麦某与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卢某应依《欠 条》上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卢某上诉提出,《欠条》是在麦某胁迫下 所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在《欠条》签订后仍有交往,经 济上多有往来并互相转账,表明立下《欠条》后双方仍具有良好的关系,与卢 某所称的“胁迫”完全不符。2.卢某在一审庭审时确认,“因为不存在欠款事 实,所以不存在还款行为”,事实上卢某亦没有提供明确的还款依据,因此可 确认,卢某未曾偿还过《欠条》所载明的400000元欠款,《证明》中所称“所 有债权债务已结清”、微信语音中所称“他把我的钱都已经还过了”均非事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存在情侣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和免除问题。情 侣等特殊关系人之间民间借贷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难点问题。该类案件 中双方资金往来一般时间跨度长、往来次数多,且双方在款项往来过程中碍于 情面很少形成书面借条等证据对资金往来的性质予以固定。该类纠纷既涉及民 法上借款合同相关法律制度的辨析,也涉及民事诉讼法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运 用问题,更与亲情伦理、公序良俗等社会文化密切关联。
一、情侣间资金往来关系的主要类型
从实际案例情况来看,情侣之间资金往来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 是情侣之间发生多笔的资金往来,且双方在一段时间内形成了借条、收据等书 面结算依据;二是情侣之间发生多笔的资金往来,但双方并未形成书面结算依 据,仅有部分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间接反映资金往来情况的间接证据;三 是情侣之间存在借条等证据,但缺乏转账凭证证明资金交付的过程,一方以取 现凭证主张是通过现金等方式交付,另一方予以否认;四是情侣之间存在频繁 的资金往来关系,但双方还存在共同经营、投资等其他关系;五是情侣之间存 在较长时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仅在部分时间形成书面结算材料,但在其后仍有 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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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情侣间资金往来关系的性质认定路径
通过对该类型案件的梳理,目前关于情侣间资金往来关系性质认定的路径 主要有直接适用司法解释、运用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主客观综合认定三种。
第一,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 在的证据。”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 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 担举证责任。”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则显然是认定资金往来行为是否构成民间借 贷行为的一般规则,但如果是前述类型一、二且案情比较简单清晰的,则可以 直接根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双方举证情况进行认定。但上述规定过于原则 和简单,无法覆盖实践中发生的各种类型案件,也缺乏对情侣等特殊关系对资 金往来性质影响的分析要素,因而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大量案件无法通过适用 上述规定进行直接裁判。
第二,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由负担证明 责任但未能举证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证明责任分配的 原则性规定,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 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 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 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到 法律适用上,一般由主张双方资金往来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一方证明双方存在 借贷的合意以及资金已实际交付,如果主张一方不能举证或所提供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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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足,则由其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与第一种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的路径相 比,第二种路径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拓宽,但由于实体法对于证明责任分配并不 完善,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事实上存在较大裁量权,因而裁判的结果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法官对于证明责任分配是否妥当和公正。同时,由于证明责任的分 配是非此即彼的刚性规定,不可避免提升了裁判的刚性。体现在情侣间资金往 来关系案件审理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导致的证据保全状况普遍不够 理想,大量的案件当事人由于无法举证或者证据证明力不足而促发证明责任条 款的适用,其主张最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实际案例也表明,大量的案件是通 过本应作为例外的证明责任规定进行判决。
第三,回归到借贷关系的本质,根据客观上是否存在资金交付以及主观上 是否具有借贷合意,结合双方发生资金往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 在借贷关系。该种路径主张,情侣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财务 方面容易混同,故在审查情侣之间的债务纠纷时,应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 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 关系。在具体案件审查和判断过程中,应当根据资金往来过程中的资金收付、 大额取现、转账汇款以及双方通过微信、电话等工具进行的沟通情况、事后当 事人是否催收等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要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进行论证,让裁判更 加符合常识常情常理,最大限度让法律事实接近客观真实。显然,第三种路径 是在前两种路径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优化的结果,考量的因素更加全面,但该 种路径本身尚未形成一定的说理要件和论证范式,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实际增 加了案件审理和裁判说理的难度。
三 、特殊关系人之间资金往来关系性质认定的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特殊关系人之间资金往来关系涉及的因素是多元的,因而 更为可取的方法是将各种相互影响的因素纳入考量,形成更加妥当的结论,而 非简单适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判。回归到证明责任的本质,其是在穷尽举证仍然 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的一种裁判方法,是一种特殊情形,不宜在司法实践中进行 普遍化的运用。结合本案的情况,笔者拟在通过主客观综合认定路径基础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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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用方法的延伸思考。
首先,客观方面资金交付认定上应严格适用证据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 供借款时成立。因此,资金的往来和交付情况是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是否 成立的基础性要素。资金交付可能是资金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 式现实交付,也可能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方式。无论当事人通过 哪种交付的方式,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存在 资金往来或者交付,即使双方曾经达成借款的合意,也不能据此认定借款合同 成立并生效。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麦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大额向 卢某某转账,卢某某对此也部分予以认可,客观上存在资金往来交付,但对于 麦某某主张的多笔取现行为,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而不予认定。对于类型二中双 方存在借条但缺乏转账凭证的情况,可通过双方交往期间取现及聊天记录等相 互印证,认定存在资金交付行为。
其次,主观方面借款的合意应根据证据情况结合经验法则进行综合衡量。 一是要区分特殊关系人属于何种关系。如果是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之间的资金往 来,应根据关系状况、资金用途、转账方式等进行衡量,主要在赠与或者借款 之间进行区分。如果是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重点衡量是否结算、往来频率、 金额大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交易关系等情况,在赠与、借款或其他法律关系之 间进行区分。二是要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据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均向 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通过证据相互印证,采纳可 信度更高的证据。三是要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如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金额 较大,也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或者事后曾进行多次催收等,这种情况与我们日 常生活经验中认知的赠与关系明显不相符合,一般不应认定为赠与关系。本案 中,双方对部分资金往来进行结算并形成借条,可认定就该部分款项达成借款 合意;但对于其后发生的资金往来,生效判决未认定构成借贷关系。
最后,兜底考量上要结合亲情伦理和公序良俗进行价值引导。《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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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可见,我们在适用民法典进行民事案件审理时,也应通过判 决结果引导推动善良风俗的形成。无论是近亲属或者情侣之间的借贷关系,一 定程度上都与公序良俗密切相关。在近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案件中,应当倡导 平等独立、自食其力的健康习俗。在情侣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中,也不应变相助 长包养关系、婚外情等与公序良俗相悖的行为。本案中,卢某主张双方存在包 养关系,麦某支付相应款项为包养费,明显缺乏相应依据,也与公序良俗相悖, 依法不予采纳。总之,在认定资金往来关系中要以证据为根本,以日常经验法 则为判断证据的辅助,同时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民法原则的适用融入 案件裁判中,努力通过法院裁判坚持和引导善良风俗,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 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张建锋何涵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