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陶某、杨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216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胡某
被告(被上诉人):陶某、杨某
【基本案情】
陶某原系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的所 有权人。2022年1月19日,经案外人刘某所在房屋中介机构介绍,陶某与杨 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陶某的房屋存在银行贷款的情况,为了办理赎楼手 续,陶某与胡某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陶某向胡某借款21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月利息2%,如不能 按期归还借款,陶某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产生的律师费等。胡某随即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向陶某出借了166万元,并指定案外人李某向刘某转账44万元,刘某 代陶某收取了该44万元。同日,陶某出具收条,表明其收到胡某出借的210万 元。同时,应胡某要求,杨某亦在借款合同和收条上签了字。
因陶某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导致其房屋无法过户至杨某名下,双方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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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交易失败。于是胡某与陶某商议,将陶某房屋转让给胡某,并于2022年5月27 日与案外人郑某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陶某将案涉房屋以总价 166万元出卖给郑某。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郑某名下,胡某为该房屋实际持 有人
因陶某向胡某借款210万元,扣减其房屋价款166万元后,胡某认为陶某 还应偿还44万元,故而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陶某则认为,案涉房屋交易 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属于显失公平,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实际达成合意,房 屋价格抵偿了全部借款,因此,应当驳回胡某的诉求。由于双方分歧巨大,因 此产生诉争。
另查明,陶某收到胡某出借款项当日,即委托刘某向胡某返还了2万元, 视作借款利息。胡某为本次诉讼花费律师费30000元。
【案件焦点】
胡某与杨某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 当清偿。本案中,陶某因出售其房屋,需要办理借款赎楼手续,其向胡某借款 210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胡某的转账记录、陶某出具的收条为证, 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陶某应当偿还借款。
关于借款本金,胡某向陶某转账为210万元,其中,胡某与陶某约定,将 陶某房屋作价166万元,实际抵给了胡某,应当从出借资金中扣除该款项。另 外,胡某向陶某出借款项后,随即以收取利息方式,收回20000元,应从出借 本金中扣除。则剩余借款本金应为42万元。
关于借款利息,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2%,胡某自愿按出借时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分段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关于律师费30000元,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还款应当支付律师费,本 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借贷关系认定 15
关于胡某主张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引发的民间借贷 纠纷,杨某系为了购买案涉房屋而在借款合同和收条上签字,是为了在案涉房 屋交易顺利完成,方便陶某向胡某的借款,杨某并无向胡某借款的意思表示, 同时,本案借款未交付给杨某,故胡某主张与杨某存在借贷关系不成立,杨某 抗辩借贷行为与己无关,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陶某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的意见,本案审 理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陶某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另行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陶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胡某借款420000元并支付利息, 计算为: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以 4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至款项清偿之日,均按年利率15.4% 计算;
二 、陶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胡某律师费30000元; 三 、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判断借贷关系的成立需综合 考虑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否有借贷合意、出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等情形,本案纠 纷因房屋买卖而引发,杨某虽在案涉借款合同和收条上签字,但其签字的原因 是为了购买案涉房屋,为了房屋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并无向上诉人进行借款 的意思表示,且杨某也未收到上诉人主张的借款,故一审认定上诉人与杨某之 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 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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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过桥垫资”又称搭桥资金,简单理解就是为了拿到长期贷款的一个桥梁, 是过渡使用的资金,过桥垫资业务包括交易性赎楼、非交易性赎楼。过桥资金 能够及时解决企业和个人的燃眉之急,但其中也存在风险。本案即涉及其中交 易性赎楼中的垫资赎楼,房屋出售方陶某、购买方杨某与垫资方胡某之间发生 的民间借贷纠纷,两级法院均认定胡某与杨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 条“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 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 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 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 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判断借 贷关系的成立需综合考虑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否有借贷合意、出借款项是否实际 交付等情形,本案中,因杨某需购买陶某所有的商品房,陶某为“赎楼”而向 胡某借款垫资,故杨某在胡某的要求下,与陶某共同向胡某出具了借条和收条, 但杨某在购房时并不认识胡某,也并不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也并未实际 交付杨某,因此不能仅凭杨某在借条、收条上签字,便认定杨某与胡某存在民 间借贷关系。
2021年3月银保监会、住建部、央行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 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要求银行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贷后资金管控, 因此赎楼需求更多转向民间金融,从而产生大量类似本案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年11月11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相关通知,明确全市范 围内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在抵押期间买卖过户,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三合一 ” 登记,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故今后二手房交易不需要原房主提前结清贷 款,不需要过桥资金介入,从而避免发生二手房交易中因过桥垫资产生的民间
一 、借贷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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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本案二手房交易系在特定政策下进行,故二手房交易中过桥垫资的 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仍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综合认定。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付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