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经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应当消灭

符某甲诉某银行、某资产管理公司担保物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5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符某甲
被告:某银行、某资产管理公司

【基本案情】
1998年11月19日,案外人符某乙向被告某银行借款20万元,签订借款借 据,约定借款到期日为1999年11月19日,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按季付息。原 告符某甲以其名下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上述抵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5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押权进行了登记。后案外人符某乙未能清偿上述贷款,2016年12月30日,被告 某银行将上述债权(含主债权及所设抵押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2017年5 月4日,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海南日报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 合公告,载明涉案债权情况。原告符某甲以上述贷款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抵押权已 归于消灭为由,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案件焦点】
主债权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抵押权是否应当归于消灭。
【法院裁判要旨】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符某向 被告某银行贷款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最长诉讼时效,该笔贷款所设抵押权是否已 经消灭,原告主张两被告协助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是否应予支持。《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借款借据载明 的还款日期为199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 长权利保护期间,自2019年11月20日起,主债权已经消灭。《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 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 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最长权利保护 期限至2019年11月20日届满,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 施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 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涉案房屋所设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的保护期限内行使权利, 抵押权消灭。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确认某资产管理公司对其名下涉案房屋抵押权消灭,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三、抵 押 159

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银行应协助原告办理抵押权涂 销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对原告符某名下涉案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二 、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银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 符某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权涂销登记事宜。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关于因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主债权丧失胜诉权成为自然之债,抵押权是 否应当消灭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抵押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认识。法院审判中要 从两个方面把握:
首先,在债权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利和发挥物的价值之间取得平衡。主债权 是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抵押权系为担保主债权而设立,以确保抵押权人 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为实现上述目的,抵押权必须对抵押物产生权 能上的限制;在主权利已经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以及 抵押人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权也应归于消灭。 如此方能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亦符合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若 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使超过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抵押权继 续存在并维持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将使抵押物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势 必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转,妨害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利用,不利于发挥抵 押物的经济效用。
其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规 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督促抵押权人积 极地行使抵押权,及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维系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如果允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6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许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行使抵押权,则意味着在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且债 务人因此取得抗辩权之后,债权人依然可以从抵押人处受偿,将置抵押人追偿 权的行使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于两难境地,进而将债权人(抵押权人)不 积极行使权利的风险转嫁给了抵押人。让无过错的抵押人承担债权人(抵押权 人)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综上,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抵押人权益的保护, 在法律已设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后,抵押权人仍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对 之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应使抵押权消灭。
编写人: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刘昭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