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代购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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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日用品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桂0202民初554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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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日用品店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7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日用品店于某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 “食品日用品店”下单购买了16瓶“韩国精选高丽参片”,种类为红参,罐装。 产品外包装载明如下内容:“产地:韩国;成分:韩国高丽参。”同时还载明了 简介、功效、储存方法、营养资料、批次编号、顾客服务专线等信息。原告为 此共支付货款4925元。次日,被告向原告发货,原告收到产品后未拆封亦未食 用。后原告以产品包装盒上没有标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被告亦无法提供产品的进出口检疫证明为由,主张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赔十”。
经查,在原告购买案涉产品的“食品日用品店”网页界面,被告公布了一 份消费者告知书,载明:“甲方:在本店购买商品客户,乙方:本店。尊敬的 客户:您好!为帮助您更好地选购商品,请在购买前务必认真、详细阅读并完 全理解本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并对自身风险承担作出客观判断。同意本告知书 内容后再下单购买:①乙方只为甲方提供海外代购采购服务,乙方保证商品均 为国外正规网站/超市等渠道采购,正品保证。②代购非国内销售产品,条形码 使用国内软件扫描不一定能识别,并且产品本身均无中文标签。③产品均为国 外代购,可能存在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甲方通过乙方提供代买服 务得到商品,必须接受和购买海外代买商品的性质,并自行承担风险,甲方不 得以海外商品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为由进行恶意索赔。”诉讼过程中,被告提 交了其经营者与名为A 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其代购案涉产品是在深圳一个实 体店进购的。
再查明,原告刘某某或其妻子邓某某二人作为原告提起了几十件网购案件, 均以“生活所需”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案件焦点】
能否以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为由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适用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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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性十倍赔偿规则。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寄出了货物,双方之间通过网 络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提供的产品来源是其主张的一家 深圳实体店,即被告无法证明案涉产品是正规渠道购进的,在原告提出案涉产 品是否正品的异议下,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原告诉请被 告退还货款4925元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但原告应当将其收到的案涉产品返 还给被告,被告应当依法处置。
关于原告诉请十倍赔偿的问题。本案被告仅为代购方,且其通过购物界面 告知了购买者,原告应当知晓被告是提供代买服务,并非直接经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 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 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 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 规定,该条款规定的应当有中文标签系针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 行规范的,现原告以案涉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无经销商联系方式为由主张十 倍赔偿不符合上述规定,无事实依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设置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原告多 次以食品安全类问题进行诉讼索赔,并非为了生活消费,其逐利意图明显,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据此,对原告要求十倍赔偿 的诉请,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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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日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某退还货款 4925元,原告刘某某应同时将所购涉案16罐高丽参片退还被告日用品店,若 原告刘某某无法退货,被告日用品店可扣除相应货款;
二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效力。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经济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代购、直播等新消费形态越发 普遍,由此引发的消费安全问题亦日益突出。本案例具备了代购类案件的三个 显著特征:一是原告明确知晓是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二是被告无明确证据证 实其产品来源,三是原告为职业打假人。这三种情形下的代购案件不适用十倍 惩罚性赔偿规则在类案审判指导中有一定借鉴意义。
司法实践中,关于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进口食品如因没有经过检验检疫取得合格证明、未取得并粘贴 中文标签或说明的。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即使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仍 应当支持十倍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已明确知道无 中文标签仍要求继续发货,且无证据表明该食品对人体存在危害的,应认定商 家的行为未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主张十倍赔偿,不应予以支持。诚然,上述 第一种意见体现了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但这也给了职业打 假群体直接的牟利空间,有违立法本意。本案例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笔者 亦予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 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 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上是 消费者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权利并要求增加十倍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 据。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界面已明确声明“产品为代购产品,并且产品本身 均无中文标签”,即被告已尽到了告知义务,视为原告已明确知晓案涉产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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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文标签,在此情况下原告仍下单购买,被告按约发货,不构成对原告的误 导。另外,被告虽陈述案涉产品来源于国内的实体店,但未有证据证明案涉产 品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法律亦不能成为原告等“职业打假人”牟利 的武器,故本案最终判决“退一不赔十”。在此,笔者想强调的是,在大部分 代购案件中,消费者往往是以代购产品无中文标签、无经销商联系方式为由主 张十倍赔偿。此种情况下应着重从“商家是否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为要件进行 认定,而不能仅依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检疫就与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画等号,从而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蒙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