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司诉郑某某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汽车公司 被告:郑某某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4日,原告汽车公司(甲方)与被告郑某某(乙方)签订了一 份《购车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垫资 购买汽车一辆。(2)乙方因购车资金不足,向甲方借款,并采用分期付款车辆 所有权保留的方式购车,该车在乙方未向甲方付清购车款本息及甲方为乙方垫 付的各项税、费前,甲方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该车辆注册登记于甲方名下, 乙方表示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清购车款本息及甲方为乙方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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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税、费后,由甲方将车辆所有权交付给乙方所有,同时办理车辆过户登 记,注册登记和过户登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购车的车辆总价金额为 人民币598000元,乙方依照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购车款本息。①本合同 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60000元。②尚欠购车款538000元,乙方分36 个月向甲方支付,并按月利率壹分向甲方支付利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 4日前乙方须向甲方还购车欠款本金14945元,且利随本清;乙方必须在2023 年9月3日前付清全部购车欠款本息。③乙方必须按本条第2项约定按时足额 支付所欠购车款本息,如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所欠应付金额的 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车辆注册登 记、挂牌、保险,缴纳购置附加税、车船税、运管费等事项,上述一切税费和相 关费用及办理相关业务的实际开支,均由乙方承担并提前预付。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60000元,余款538000元未付。截至 2022年4月21日,被告共分16次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45050元,下余购车款 292950元未支付。2022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就下余购车款进行协商,协 议书约定:签订协议当日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10000元,如果被告逾期10日以 上还款,则被告需要主动将车辆归还给原告。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并没有按约 定履行,原告遂于2022年12月14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民事 裁定书及执行裁定书,已依法扣押了郑某某持有的汽车,被告一直怠于履行自 己的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在庭审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购车款292950元,并自愿 放弃要求被告承担代理费的诉请。
【案件焦点】
1.在缺席审判中,法院如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在分期付款保 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被告消极应诉时,如何认定其已付款项。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某经法院公告传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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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唤拒不到庭应诉,参加庭审,应视为被告已自愿放弃享有的提供证据、进行答 辩、质证、辩论等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也视为被告郑某某默认了原告汽车公 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分期付款保留 所有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 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履行的是一个保留所有权的买 卖合同,原告垫资598000元为被告购买车辆,原告享有车辆的所有权,被告享 有车辆的使用权,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购车款60000元,余款按合同约定分 36期给付,从2020年10月开始每月4日前支付14945元购车款,2023年9月 3日前付清,对于被告下欠原告多少购车款的问题,尽管原告曾与被告就下余 购车款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但双方并没有对下余购车款进行结算及确 认,且被告未到庭,对于被告已支付的购车款,根据原告方提供的银行转账记 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经法院审查,原告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认定被告已分期支付的购车款是245050元,被告已 付购车总价款为305050元(60000元首付款+245050元),下余购车款292950 元(598000元-305050元)。虽然本案中原告约定的付款期限到2023年9月才 到期,但因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自2022年4月21日以来就没按约每月支付 购车款,已违约,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下余购车款292950元的诉讼请 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购车款利息及代理费的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 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汽车公司支付购车款2929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效力。
【法官后语】
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被告消极应诉,法院如何在缺席审判 中查清案件事实,确定未支付的款项,并依法保障原告和不到庭被告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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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本案进行了有力的探索,为类案裁判提供参考。 1.缺席审判中被告不到庭的证据审核认定
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方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审判。可见,缺席审判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 形下,为了避免诉讼过分迟延或者诉讼无结果而不得已采取的裁判方式。在缺 席审判案件中,因被告人不到庭,案件又必须审理,案件事实如何查清和双方 当事人权益如何有效维护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缺席审判证据认定方面,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 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 该事实存在。本案中,法官将原告提交的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 作为定案依据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违约将丧失期限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买受人逾期付 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情况下,该条赋予了出卖人两个选择权:一 是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给买受人;二是出卖人要求解除与买受人的合同,同时可要求买受人支付买卖 标的物的使用费。本案中,原告汽车公司行使的不是合同解除权,而是诉请被 告郑某某支付剩余购车款。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是2023年9月到期,但因被告 违反合同的约定,自2022年4月21日以来就没按约每月支付购车款已违约 且逾期付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以上,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余购车 款2929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丧失其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 期限利益。
3.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已付款项认定
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一 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款项,在标的物款项付清前,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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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人,用以保障出卖人的价款优先得以受偿。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如何 查清已付款项?本案中,原告对被告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诉请支付剩余购 车款,法院根据原告汽车公司与被告的银行转账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等现有证 据,确认被告已支付购车款305050元,尚欠292950元未付,这与原告汽车公 司诉请的金额是支付剩余购车款341793元,金额相比少了48843元。法官根据 证据盖然性原则,进行释法说理,原告当庭同意剔除手续费、违约金等其他费 用,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实际未付购车款292950元,有效维护未到庭被告的合 法权益。
编写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蒋桂云 魏海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