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诉商贸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2)闽0206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商贸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3日,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汽车租赁 合同》及《车辆销售协议(B 类)》,约定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为商贸公 司提供汽车融资租赁服务,由商贸公司向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租赁K3 1.6ATGL 天窗版车辆一辆,租金3300元,租期自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1 月23日,租期为36期。2017年1月24日,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将案涉车 辆交付给商贸公司并签署《车辆交接清单》。商贸公司依约支付保证金13000 元,后因商贸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对交易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案涉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否为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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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 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从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汽 车租赁合同》和《车辆销售协议》的约定来看,商贸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 仅为占有和使用案涉车辆,还包括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汽车租赁合同》约定 的租金形式上是使用车辆的对价,实质上不仅包括车辆的购买价格,还包括出 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作用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正常利润;《车辆销售协议》还约定, 商贸公司不得提前退租,并应于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逾期 还需支付违约金,说明案涉车辆对出租人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而言,主要 承担担保租金债权实现之功能,《汽车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合同的特征, 在合同正常履行到期,商贸公司付清剩余合同价款后,车辆所有权转移归承租 人商贸公司所有,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应认定 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 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 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商贸公司主张其已支付全部 租金,但仅提交了33期租金的支付记录,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自认商贸公 司已支付35期租金、第36期租金尚欠676元未支付,商贸公司未按时足额支 付租金和尾款,系违约行为,其要求支付购车尾款10000元、汽车服务公司厦 门分公司返还案涉车辆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 院不予支持。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有权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全部租金或要求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只能择一主张。因案涉合同已经于2020年1月23 日到期,已无须解除。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自行收回 案涉车辆,符合双方约定。关于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主张商贸公司支付自 拖欠租金之日至2021年8月20日的租金,因商贸公司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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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65
尚欠租金及尾款共计仅一万余元,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自认其已将案涉车 辆以近四万元的价格出售,考虑到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收回租赁物的价值 已超过商贸公司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且商贸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尚在汽车服 务公司厦门分公司处,因此对于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主张的租金及滞纳金, 法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商贸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效力。
【法官后语】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引进的较新的交易模式,近年来发展 迅速,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应的融资租赁业务不断的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定义,其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也延续了对于融 资租赁合同的这一定义。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在裁判过程当中应当与一般租赁 合同进行区分,从而适用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专门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与 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来源并不相同,一般租赁合 同的租赁物系出租人自有,而融资租赁合同则是出租人出资购买,同时系根据 承租人的意愿进行购买。第二,租赁物之所有权是否具有担保功能。对于融资 租赁合同,出租人虽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出租人之所有权仅具有担保之功 能,其系出租人收取租金之保障。而一般租赁合同,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所有 权并无担保之功能。第三,合同是否具有继续性之特征。一般租赁合同具有继 续性之特征,租金及租赁的期限随着时间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而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总额事先是确定的,并不会因为“租期”的变化而变化,所谓“租期” 实质上就是分期履行的期数。第四,租金的对价不同。对于一般租赁合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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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金是承租人占有适用租赁物的对价;而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不仅包括租赁 物购买价格,同时还包括出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作用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正常利润。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和《车辆销售协议》来看,商贸 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仅为占有和使用案涉车辆,还包括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同时,《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实质上不仅包括车辆的购买价格,还包括 出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作用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正常利润;《车辆销售协议》还约 定,商贸公司不得提前退租,并应于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逾期还需支付违约金,说明案涉车辆对出租人汽车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而言, 主要承担担保租金债权实现之功能,《汽车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合同的特 征,在合同正常履行到期,商贸公司付清剩余合同价款后,车辆所有权转移归 承租人商贸公司所有,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应 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刘路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