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损伤参与度的考量

——王某某诉卞某某、太平洋财险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43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卞某某
被告(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宜兴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9日19时03分许,卞某某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230 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9公里7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王某某 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 故。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卞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卞某某是涉案机动车车主,太平洋财险 宜兴支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险)。经司法鉴定,王某某构成七级、十级、十级伤残,其定残时76 周岁。卞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付王某某38597.98元,太平洋财险宜兴支





公司已付交强险1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2230.56元及承担本 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案件焦点】

受害人王某某因自身疾病, 即其中包含的自身机体老化,与交通 事故的外伤共同导致的损伤是否需要计算损伤参与度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因颅脑损伤致精神障 碍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又因颅脑损伤致脑软化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前者为智能损害,后者系机体损伤,两者并非同一部位重复评残。司 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王某某自身大脑病理改变是其“器质性智能损 害”的基础,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载明“被鉴定人在此次车祸前虽 已存在自身脑部病理改变,但没有明显精神异常的表现”,虽然王某某 个人体质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仅仅是客观 上的介入因素, 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亦非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过 错。王某某不应因个人情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 负相应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院对太平洋财险宜兴支公司要 求精神伤残按照70%赔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判决如下:

一、太平洋财险宜兴支公司赔偿王某某130746.64元,返还卞某某 38597.9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太平洋财险宜兴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要求考虑相适应的损害参与 度比例,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太平洋财险





宜兴支公司二审主张根据王某某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老年脑改变”带来 的疾病具有不可逆的持续性特征,应当按照相应参与度确定其应当赔 偿的金额。但是,“老年脑改变”不可逆的持续性病变能否量化、能否 准确确定该病变对于在无外力因素介入下的被上诉人王某某仍将在较 短时期内致其精神障碍且在相当概率下能够达到七级伤残的病变程 度,对该事实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宜兴支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应证据或者 医学理论予以证明。在无其他证据表明被上诉人王某某对其脑部遭受 外力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或者其行为对遭受损失存在扩大的情况下,鉴 于其所获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仅以五年为标准,一审法院据此未将其自 身疾病的参与度考虑到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之中,并 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 持。
【法官后语】

损伤参与度本身是一个法医学概念,是为了明晰交通事故中原有 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分别对受害者死亡或伤残影响的比例关系。其本 质是损伤占疾病发生的比例,是以损伤为前提。审判实践中主要的损 伤参与度类型,对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构成影响的当事人的自身因素主 要包括:1.自身体质;2.自身疾病;3.自身外伤(含医疗事故)。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受害人王某某因自身疾病, 即其中包含的自 身机体老化,与交通事故的外伤共同导致的损伤是否需要计算损伤参 与度的问题。

两级法院均认为王某某的大脑退行性改变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的 比例,从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了论证。笔者也赞同该观点,具体的理





由如下:

1.受害人对疾病的退行性改变主观无过错。本案中王某某的“老年 脑改变”(脑白质缺血性改变、脑萎缩),也系自然规律,随着年龄增 长,身体老年化导致的,故因此加重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不甚合理。即 使因为生活、饮食等不规律的原因导致的受害人自身疾病或自身体质 脆弱,而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某种伤残,此种生活习惯上的不健康不 规律也系个人自由及选择,不能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2.退行性改变是客观因素,对损害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 案中王某某个人体质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 仅仅是客观上的介入因素,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非侵权责任法上 规定的过错。一审法院就以该理由否认了太平洋财险宜兴支公司的抗 辩。

3.考虑退行性改变的损伤参与度对受害人而言有违公平。该类人 群,如没有交通事故外力影响,均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该体 质并未成为生活上障碍,交通事故外伤的介入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 工作,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具有完全因果关系。此时如考虑损伤参与 度,对该类人群明显不公平。

4.考虑退行性改变的损伤参与度要有足够的证据及评判依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若要计算退行性改变的参与度,则就必 须明晰退行性改变的此种疾病占损伤中的比例。正如二审法院所论述 的,“老年脑改变”不可逆的持续性病变能否量化、能否准确确定该病 变对于在无外力因素介入下受害人是否在较短时期也有相当概率下能 够达到交通事故精神障碍七级伤残的病变程度,对该事实太平洋财险 宜兴支公司需提供相应证据或者医学理论加以证明。而在无其他证据





表明王某大对其脑部遭受外力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或者其行为对遭受损 失存在扩大的情况下,不再计算损伤参与度,才更加符合实际。

编写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