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某村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2)川1421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夏某
被告:某村七组
【基本案情】
夏某系某村七组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8年10月30日,夏某取 得林权证载明:小地名哨棚山,林地面积为:1亩。该林地的原林地使用权人 系案外人向甲(已死亡)。2020年,镇人民政府因某项目占用了部分村民的耕 地和林地,于2020年9月30日与某村九组签订《过渡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 议书》。双方后又于2021年4月1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第 二条征地补偿标准及金额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片区综合地价50000元/ 亩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集体农用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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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偿标准的1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4:6计算”。2021年11月21 日队长向乙召集某村七组全体村民召开某村九组土地款分配会议,其会议记录 载明:“……五保户的土地:荒山、林园拿2.5亩出来由生产队集体分配。即荒 山林园1.2亩、承包地1.3亩……”2021年12月10日再次召开了某村九组土地 款分配会议,其会议记录载明:“……五保户的处理,根据大家的意见,冷某拿 1.1亩。向甲的不变,还是拿1亩。向丙的拿0.1亩….…”队长按会议确定的内 容将夏某的补偿款50000元作为生产队提留,未给付夏某。后,夏某多次向某村 七组催要此款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某村七组原名称为某村九组。
【案件焦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因承包地被征收所得 土地补偿费。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 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之规定,夏某承包了小地名为“哨棚 山”的林地地块,并获得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夏某有权对权证载明的 土地享有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综合某村七组在2021年11月21日、 2021年12月10日的两次会议记录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 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 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之规定,村民小组会议所 作出的关于“五保户的处理,根据大家的意见,冷某1.1亩。向甲的不变, 还是拿1亩。向丙的拿0.1亩”的决议,内容经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程序正 当,内容并未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故,该会议决议有效。决议内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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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的权益,但夏某并非“五保户”,虽然该林地之前属向甲所有,但 其死亡后,该林地经营权已归夏某。某村七组将夏某1亩林地用作生产队集 体分配的分配方案,侵害了夏某的合法财产权利。故,对某村七组的辩解, 法院不予支持。夏某要求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诉讼请求,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某村七组应当向夏某支付承包地征收 补偿费50000元。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 、某村七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50000元;
二 、驳回夏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若被征地人对于征地补偿费用数额没有异议,仅是对该征地补偿费用与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分配有异议,则该异议属于 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费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内容:(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2)安置补助费 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笔 费用亦应支付;(3)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 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
土地补偿费是对经由征收消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 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据此,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 只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 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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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配方案应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 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 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夏某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甲已故后,已依法取得了其原有的 1亩林地的林权。该部分林地后因某项目被占,夏某理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 费。夏某所在的某村七组在进行集体决议时,错误地将应分配给夏某的土地补 偿费50000元作为生产队提留,应予纠正。
此外,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在将 征地补偿款交由村民组分配时,有义务对村民小组的错误分配行为进行监督, 并予以纠正。村集体组织依法享有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事项的权利。但是,村 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合法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剥夺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法 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村集体组织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 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基层政府检举,请求予以监督。
编写人: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廖家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