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唐某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6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业主知情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郭某某、唐某
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 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页。
二、所有权纠纷 205
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
【基本案情】
郭某某、唐某系某小区业主。2020年9月24日,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 会成立并于2020年10月13日备案。郭某某、唐某认为某小区物业管理混乱、 财务收支不透明,曾向某业委会提交申请,要求张贴、公布并协助查询、复印 本案诉求内容所涉材料,但未得到回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业委会 在小区公告栏上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并协助郭某某、唐某查阅、复印以下材 料:(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及会议记录;(2)自2004年至今,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及交易明细,相 关财务凭证;(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4)自2004年起至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所签订的全部物业服务合 同,以及选聘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会议记录、决议、招投标文件资料及业主 投票结果等情况(以下分别称材料1、材料2、材料3、材料4、材料5)。
某业委会认为郭某某、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不合理且超过诉讼时效,其认 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仅代表本届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无法履行应由往 届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且关于某业委会应公布的材料,依法均已经张贴、 公布完毕。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小区业主知情权的内容、范围及方式。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针对本 案业主申请公示的项目,分析如下:
关于材料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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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属于法律规定的业主知情权的范围,而该情况亦应属于某业 委会管理掌握的内容。根据某业委提供的照片证据,无法体现公示时间、地点 和完整的公示情况,证据内容不清,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公示该项业主知情权的 诉求内容,故对于该项内容,应予公开,并提供业主查阅。
关于材料2,小区财务收支与小区业主具体利益息息相关,业主有权知情, 但财务凭证、财务账册不适用公布,只适用查阅,业委会应予配合。根据某业 委会提供的《关于某业委会财务交接的会议记录说明》的内容,现任某业委会 确实存在公示2004年至今全部财务资料的现实困难,但其仍有协助业主查阅小 区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等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 账目凭证在财务上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客观上不适于公示,业主对账目凭证行 使知情权应通过查阅的方式实现。
关于材料3,小区共有停车位,即规划区外的车位,虽由物业公司代管, 但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的收支分配即停车位 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业主委员会应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及时公布上述信息。 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材料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 决定,可以用于小区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某业委会提供了其与物业公司诉讼的材料,但对实际公维金是否按照合同约定 收取、使用及具体支出情况并未进行公示,因此,郭某某、唐某要求某业委会 予以公示,理由正当。
关于材料5,某业委会提供的张贴物业服务合同的照片显示的张贴地点不 便查阅、照片内容不清晰,应在小区公告栏张贴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业主亦可 通过到业委会办公室查阅上述物业服务合同,该项诉求内容涉及小区公共利益, 某业委会应向业主公布。但业主投票结果的公布不应涉及参加投票的业主名单 及表决权数清册(含房号或业主个人信息)等涉及业主隐私权的内容,某业委 会在公布时应予注意。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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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某业委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某小区显著位置 公布并协助郭某某、唐某查阅、复印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 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复印费用由郭某某、唐某承担);
二、某业委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郭某某、唐某 查阅小区自2020年9月24日开始的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交易明细、 财务凭证(账目凭证在客观上不适于公示,业主对账目凭证行使知情权应通过 查阅的方式实现),并协助郭某某、唐某查阅自2004年至今的小区共有部分公 共收益的收支账目及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
三 、某业委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某小区显著位置 公布并协助郭某某、唐某查阅、复印某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复印费用由郭某某、唐某承担);
四 、某业委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某小区显著位置 公布并协助郭某某、唐某查阅、复印第四届某业委会所掌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并协助郭某某、唐某查阅自2004年至今的 某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复印费用由郭某 某、唐某承担);
五、某业委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某小区显著位置公 布并协助郭某某、唐某查阅、复印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 期后所签订的全部物业服务合同以及选聘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招投标文件资料及业主投票结果(不应涉及参加投票的业主名单及表决权数清 册、房号或业主个人信息、小区业主投票原件等涉及业主隐私权的内容);
六 、驳回郭某某、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小区业主知情权行使的范围、方式和合理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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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知情权问题,2003年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享有共 同管理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以下简称第十三条)对业主知 情权首次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为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提供了相对明确的依据。 该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 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 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 情况和资料。”该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业主知情权的内涵,并以第五项 兜底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应当允许业主知情的其他内容,但该规定仍存在较为 原则的问题,与纷繁复杂的小区管理和业主“知情”需求不相称,在实践认定 中不易把握。从目前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来看,主要问题集中于业主知情权的范 围、行使方式和合理限制三方面。
一、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围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从内涵、外延、溯及范 围三部分展开探讨。
(一)业主知情权的内涵
业主知情权的内涵,即第十三条前四项规定的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其中较 有争议的是关于收益和决议的公开。关于公开收益,是否应允许业主查阅小区 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及交易明细、相关财务凭证。笔者认为,应允许业主查阅 小区相关收支账目、交易明细、财务凭证,如果仅要求业委会提供情况说明, 而不允许业主查阅相关报表、明细,就无法发挥业主知情权的监督作用。关于 业主投票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决定的原始选票资料。该部分资料的查阅系业主行使知情权的合理范围,应予 公开,这有利于保障业主投票表决真实有效和投票过程的真实透明,但应注意 的是公示的方式,业主投票结果的公布不应涉及参加投票的业主名单及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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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清册(含房号或业主个人信息)等涉及业主隐私权的内容。
(二)业主知情权的外延
业主知情权的外延,主要指第十三条第五项可能涵摄的范围。第十三条第 五项采取兜底条款的方式避免存在规范漏洞,对于“其他”的理解,应当从业 主知情权的实质出发,以对于行使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并且与前四项情形具有 同样必要性为标准去考量。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作为 “其他”的解读情形:一是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应当向业主公 开的情况和资料外,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参考,如《业主大会 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 情况规定为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内容;二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向业主公 开的情况和资料,如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予尊重。
(三)业主知情权的溯及范围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溯及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现实问题:一是业主是否有 权查阅其成为业主之前应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二是丧失业主身份后,业 主是否还有权查阅其作为业主期间应向业主公开的情况;三是租户是否有权行 使业主知情权;四是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是否有义务公开往届业主委员会执掌的 材料。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成为业主之前形成的相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共有部分的使用 情况等材料,若在其成为业主之后仍在执行、有效,也就是说对该业主的共有权 产生约束,该业主可以对上述情况主张知情权。但是在其成为业主之前发生的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不属于该业主的查阅范围。
关于第二个问题,原业主若认为其在具备业主身份期间业主利益遭到侵害, 基于合理的利益保护,应允许原业主在合理的期限内查阅其作为业主期间的应 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关于第三个问题,关于租户是否有权行使业主知情权?应从取得“业主知 情权”的身份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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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业主”的两种情况,即依 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 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取得业主身份是享有业主知情权的大前提,故 租户不应享有业主知情权。
关于第四个问题,由于业主行使权利不及时,现业主委员往往会抗辩其并 不持有前任资料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应根据举证责任、举证程度进行具体 分析,若现业委会确实存在公开往届材料的客观困难,则相关诉求难以支持。 若现业委会以上一届未进行交接为由抗辩,则其仍应负有协助业主查阅相关应 公开资料的义务。
二、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对于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请求公布、查阅”,何种情形适用公布,何种情 形仅宜查阅?“查阅”的范围包括任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但“公 布”的范围则应当限于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小区管理规约应当公布 的事项,或者是适合公布的其他情况或资料。例如,对于账目凭证等在财务上 有严格管理规范的材料,客观上不适于公示,对于此类知情权的形式,应通过 查阅的方式实现。对于业主投票结果的公布亦不应涉及参加投票的业主名单及 表决权数清册(含房号或业主个人信息)等涉及业主隐私权的内容。本案即是 如此。同时,考虑到业主知情权的裁判结果应便于业委会成员履行义务,结合 本案原告诉求公示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遵循经济原则,裁判对于可以通过 张贴在小区公告栏达到公示目的的内容,不必复印传阅,对于确有复印必要的 情形,裁判复印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因为公布需要花费成本,且公布时 间有限,不方便保存,因此,若业主对于已经公布的文件和资料确有正当查阅 需要,仍可以向相关义务人申请查阅。
本案结合案情实际、诉请知情内容性质,分别界定业主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判定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对于类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编写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江晓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