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某乙诉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商某乙 被告:某村委会
【基本案情】
2013年,某村委会组织进行旧村改造,并制定《拆迁安置分配方案》,该 方案第二条规定:“祖籍是本村,户口在本村,并长期居住的,享受村民待遇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二、所有权纠纷 145
的男性公民或妻子,有独立宅基房产,是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户,及有女无子、 已结婚的养老女婿或女儿已满十八周岁,有宅基地的享受安置房、保障房各一 套。”2013年10月11日,某村委会与本村村民商某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载明商某甲宅基地及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共计117177元,又载明各户 的安置执行《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分配方案》,新居每户两套,面积一套为 120—130平方米,二套约90平方米,老年公寓70—80平方米。该协议另对其 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但由商某甲、马某某共同签名。
商某甲在某村宅基地为2组150号,商某甲有兄弟四人,其兄为商某丙, 商某丁,其弟为商某戊。商某乙非商某甲生女,其户口在商某乙生母马某某户 下。商某乙主张其为商某甲养女。2011年商某甲诉商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淄博 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由商某乙自2010年12月21日起 对商某甲承担相关赡养义务,商某甲全部家庭财产由商某乙享有。商某乙提供 商某甲2018年9月8日遗嘱一份,遗嘱中商某甲表示去世后一切财产由商某乙 继承,置换的房屋由商某乙一人继承。商某乙提供的商氏族谱中商某乙为商某 甲“嗣女”,商某戊名下商某乙“出嗣”。商某甲于2018年9月去世。
某村旧村改造,2019年第一批新房建成并于2020年分配,大部分村民已 分配完毕。商某甲旧房屋尚未拆除。商某乙结婚后,居住于临淄区,共户口在 某村,仍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案件焦点】
商某乙能否以商某甲的唯一继承人身份享受商某甲生前应该享有的安置房、 保障房各一套。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某乙要求由某村委会安置房 屋两套,但未与某村委会签订《某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某乙直接要 求由某村委会履行安置义务,缺少与某村委会之间明确的约定。某村委会制定 的《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分配方案》对签订了协议后新房分配之前被拆迁人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 927
14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死亡的,应如何签订合同、如何分配新房,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如果由死者继 承人提起诉讼,某村委会作为安置一方不提出异议且同意安置,则属于当事人 之间自愿行为。但本案中,某村委会对商某乙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某村委会履行 协议、安置房屋提出异议,且对商某乙的继承权提出异议。
1.关于收养关系的认定。认定商某甲与商某乙有收养关系,是认定商某乙 是否具有继承权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白登记之日起成立。”虽 然商某乙提供了民事调解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 认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但商某乙提供的是民事调解书,不是裁判文书。商 某乙另提供的家谱、遗嘱等证据,均不能代替民政部门的登记。且本案尚涉及 在上述收养法之前还是之后双方形成的收养问题。因此,商某乙未提供具有法 律效力、能认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
2.商某乙应提供其为商某甲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据。本案商某甲原亲兄 弟共四人,商某甲的户口与孙某某同户,商某乙户口与其生母马某某同户, 涉案的商某甲的原房屋及以后应分配的房屋,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本案中 不能确定。商某乙主张从某村委会处享受两套住房,应提供其系唯一继承人 的证据。
3.商某乙所主张的两套房屋,只有一套安置房已建设完毕,第二批房屋尚 未建设。
4.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继承纠纷。继承纠纷系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于 遗产继承的纠纷,涉及继承人一人或多人。对于继承人的资格、遗嘱内容的 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遗产如何分配等,需由继承纠纷解决。而本案系由商某乙 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分配房屋,如果同时审理继承,因当事人不同,案 由不同,显属不当。因此,商某乙的诉求证据不足。商某乙可于证据充分后, 另行解决。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二、所有权纠纷 1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商某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 权利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利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生前租用或借用的他人的财产、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等;依据权利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主要是指与被继承人人 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本案中,商某甲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依据该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分配方案》,商某甲享有的安置房、 保障房各一套属于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的债权(财产权利),商某甲 的继承人继承的是该债权,不是合同关系的继承,不属于上述不得继承的情形。
本案中,商某甲与商某乙是否具有收养关系,是认定商某乙是否具有继承 权的基础。商某乙以商某甲养女的身份主张权利,对于养子女,《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商 某乙未能提交收养登记证明,虽然其提供了民事调解书,但对于民事调解书是 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十三条规定中的“裁判”,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予以明确规定,故司法 实践不易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同时,民事调解实质上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 处分,其功能主要是减少诉累、定分止争,与法院判决不同的是其对事实的认 定很大程度上偏重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认,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调解 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调解书的形成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4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过程往往局限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缺乏另案相关当事人的参与,因此,已经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对另案的事实认定并不当然具有绝对的预决力。商某乙提供 的家谱、遗嘱等证据,均不能代替民政部门的登记。且本案尚涉及在收养法之 前还是之后双方形成的收养问题。因此,商某乙未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能认定 收养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
商某甲原亲兄弟共四人,商某甲的户口与孙某某同户,而商某乙户口与其生 母马某某同户,涉案的商某甲的原房屋及以后应分配的房屋,是否还有其他共有 人,本案中不能确定。商某乙所主张的两套房屋,只有一套安置房已建设完毕, 第二批房屋尚未建设。本案还涉及能否在该案一并审理继承纠纷问题。继承纠纷 系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于遗产继承的纠纷,涉及继承人一人或多人。对于继承人 的资格、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遗产如何分配等,需由继承纠纷解决。 对此,《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的解释(一)》均作了明确规定。而商某乙主要诉请系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分配 房屋,因当事人不同,案由不同,故不能同时审理继承纠纷。因此,法院认定商 某乙直接起诉主张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权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商某乙 应先通过另案继承纠纷明确其唯一继承人身份后再行解决其本案主张。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刘海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