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81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基本案情】
张某父亲系涉案小区业主,其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小区内。某公司系涉 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张某所有车辆停放在涉案小区内时被倾倒的树木砸损,
11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目前车辆维修费用已经通过保险报销。其起诉某公司,要求某公司作为树木的管 理者承担车辆维修的费用、替代性交通费以及折旧费用。某公司称涉案小区为非 经营性资产,其不收取物业费和停车费,只提供最低的基础保障,其也并非树木 的所有权人以及管理人,园林部门规定不可私自处理树木,故即使之前出现了树 根鼓出地面的情况其也无法处理。且当天夜间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而且张某的汽 车已经通过保险维修完毕,无法再次获得赔偿,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小区内树木倾倒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物业管理者以其不收取管理费且无权 私自处理树木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应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 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 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 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四)建设工 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铁路、湖泊、水库 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 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 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本案中,对于折断的树 木的所有人,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而该树木位于诉争小区内,并非位于公 共绿地,亦无证据证明属于相关部门管理,某公司系诉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其虽未收取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但仍负有对小区内设备、设施及 各项事务的管理职责,故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某公司系本案中折断的树木 的管理人。某公司虽主张其对于树木折断不存在过错,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
一、物权保护纠纷 113
以证明对涉案树木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养护义务,且双方均认可事发前涉案树 木已经出现树根鼓出地面的情形,但某公司并未予以处理。另外,事发当晚虽 有大雨,但仍属一般自然力,某公司抗辩称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故对于张 某因车辆损坏产生的合理损失,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 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公司虽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但张某 自认其所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已经获得保险赔付。故张某的损失已经得以填补, 对于张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的诉请,无法予以支持。对于张某主 张的交通费,于法有据,且未获得保险人赔付,某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张某 主张数额过高,法院酌定为200元。对于张某主张的车辆折旧费,缺乏依据, 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及《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 定,判决如下:
一 、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张某赔偿交通费200元; 二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小区内林木倾倒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物业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 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在小区内因树木倾倒导致财产损害的 赔偿责任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 、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确定
关于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确定,应当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1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国森林法》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 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 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 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 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 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各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自 身实际,细化关于林木所有者以及管理者的规定。具体到个案中,还应当以相 关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比如,《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加强对绿 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 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 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四)建设工 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铁路、湖泊、水库 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 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 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天津市绿化条例》关于 小区内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进一步细分了商品住宅小区 和非商品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 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 责任由区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管理规范修剪树木,及 时修剪、扶正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
涉案小区性质较为特殊,小区内房屋原本为国有企业所有房屋,但经过房 改房政策实施,部分房屋已经出售给业主个人所有,部分房屋仍为企业公租房 双方当事人也未向法院提交关于树木所有者的证据,故涉案小区树木的所有者 不明。但因涉案小区由企业移交某集团管辖,由某集团下属某公司进行物业管 理,故小区内树木的管理者可以明确,应当为某公司。
一、物权保护纠纷
115
二 、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林木折断、倾倒或 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即应当由树木的所有者或 者管理者证明其对于树木倾倒不存在过错方可不承担责任。
在明确涉案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其对林木负有管 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某公司提出其未收取管理费且无权 对树木进行砍伐的抗辩,但是,是否收取管理费与是否负有管理职责没有直接 关联,也不能以未收取管理费免除管理者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如《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①了必要情形下 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审批程序,故某公司在发现小区内的树木存在安全风险 时,可以报经园林局审批后对树木进行砍伐或者移植。且北京夏季多大雨,某 公司作为树木管理者更应当尽到养护义务,在雨季对树木倾倒风险进行充分注 意和预防。再者,对于本案中已经出现倾倒风险的树木,除了砍伐或者移植之 外,尚有其他措施可以采取,防止倾倒。因某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发现涉案树木 存在安全隐患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发生,也就是未能证明其对于本案的损 害不存在过错,故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对于原告因财产受损导致的合理损失 且未能从保险获赔的部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关于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损免责事由的审查
此类案件审理中,认定行为人构成侵权的,还应当审查行为人主张的免责
①《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 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 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次 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第五十九条规定,严格控制砍伐树 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 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砍伐树木 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 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许可 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116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抗辩是否成立。免责事由一般包括:受害者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 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故等。结合实务情况,在与本案类似的案件中,常 见的免责事由抗辩为:(1)天气因素不可抗力;(2)第三人原因,如第三人行 为导致本无倾倒风险的树木倾倒;(3)受害人过错,如受害人明知树木有倾倒 风险仍然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受害人与树木所有者或管理 者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提出的免责事由为天气因素导 致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 而言,暴雨、大风等若未达到自然灾害级别的,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作 为免责事由。
综上,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涉案倾倒树木的管理者,应当对树木倾倒造成 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由于涉案车辆维修费用已经通过保险得到赔偿,只能支持 张某主张的替代性交通费等合理损失的赔偿请求。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