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其配偶存款的二分之一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 叶某诉王某法定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1民终8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叶某
被告(上诉人):王某
第三人(上诉人):潘某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系被继承人叶某某与前妻金某生育的女儿,第三人潘某系被继承 人叶某某的母亲。被告王某系被继承人的配偶,两人于2021年4月30日登记 结婚,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叶某某于2021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 有遗嘱。被继承人叶某某的生父叶某甲于2017年6月1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其继父葛某于2014年8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原告诉请的被继承人叶某某的遗产情况如下:
坐落于遂昌县三仁畲族乡×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叶某某、王某,共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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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同共有,产权证号:浙(2021)遂昌县不动产权第×号;
车牌号为浙×小型轿车,登记权利人为叶某某,登记日期为2019年9月 10日;
被继承人叶某某去世时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余额,合计人民币 297931.36元
被告在被继承人叶某某去世时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余额,合计人民 币889199元
被继承人叶某某、被告王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丽水×房产公司签署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莲都区×幢×室房屋,已付购房款931876元;
被继承人叶某某经营的×幢×室、×室,×x公寓×幢×室,××幢×室,×公寓× 单元×室等房屋的经营及收益权。
另查明,第三人潘某与被继承人叶某某的生父叶某甲于1969年离婚,离婚 时约定叶某某归生父叶某甲抚养,但实际上叶某某一直跟随母亲潘某生活。 1970年,第三人潘某与葛某登记结婚。1990年9月,叶某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婚 后生育一女即原告叶某。1998年6月25日,叶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1998年7月2日,叶某某与金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叶某跟随母亲金某共同 生活。2012年9月12日,叶某某刑满释放。2021年3月30日,被告王某与前夫 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21年4月30日,叶某某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
再查明,叶某某与前妻金某离婚后,原告叶某与叶某某几无联系。叶某某 生病住院期间,主要由被告王某陪护和照顾。
【案件焦点】
1.叶某某去世时王某存款的二分之一是否需要作为遗产发生继承;2.未尽 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及再婚时间仅半年的配偶在继承份额上如何分配。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遗产范围,案涉坐落于遂 昌县三仁畲族乡×房屋,现登记为被继承人叶某某、被告王某共同共有,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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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纠纷 177

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50%产权为遗产。车牌号为浙×小型轿车,登记权利 人为叶某某个人,且购置于与被告王某婚前,系婚前个人财产,故该车辆为遗 产。被继承人叶某某去世时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余额合计人民币 297931.36元,被告在被继承人叶某某去世时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余额 合计人民币889199元,系被继承人叶某某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50%份额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叶某某、被告王某购买坐落于莲都 区×幢×室房屋及×幢×室等房屋的经营及收益权,因涉及案外人且不属于已确定 的债权,不适宜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坐落于遂昌县三仁畲族乡×房屋[产权证号:浙(2021)遂昌县不动 产权第×号]由原告叶某继承10%份额,被告王某享有和继承65%份额,第三 人潘某继承25%份额;
二 、车牌号为浙×小型轿车由原告叶某继承20%份额,被告王某继承30% 份额,第三人潘某继承50%份额;
三 、被继承人叶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余额由第三人潘某继承 并所有,被告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余额由被告王某享有和继承;
四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某支付账户余额继承补 差款115764.23元,第三人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某支付账 户余额继承补差款2948.77元;
五、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叶某、王某、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 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再婚夫妻的遗产法定继承纠纷的判定
随着离婚率持续攀升,再婚家庭数量不断增加,遗产继承纠纷越来越多。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继承主体复杂。再婚家庭构成复杂,与初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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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涉及多个家庭,包含再婚配偶、与原配的子女、与再婚配偶的继子女,与 再婚配偶生育的子女等多个继承主体。如果被继承人父母健在则会涉及更多的 人员。(2)财产关系多样。分割遗产时,一般需将再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 行分割,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和婚前个人财产转为遗产进行继承。财产分 割中既包含继承法律关系,也包含婚姻法律关系。(3)法院处理困难。再婚家 庭的子女与再婚配偶缺乏情感基础,双方针锋相对,对法院的调解抵触情绪大。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有些财产比 如存款,判定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在实践中还是很有难度。
再婚夫妻的遗产法定继承较之原配夫妻的遗产法定继承具有其特殊性。因 为在我国,成年子女在原配夫(妻)率先去世时, 一般不会提出先行分割去世 长辈遗产的请求。子女因遵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中的孝道,维护家庭和谐以 及考虑到丧偶父(母)的心理感受,而非真正放弃了其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但在再婚家庭中,由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太深的情感羁绊,很容易出现对被 继承人的遗产斤斤计较的场面,从而导致本案中成年子女对继母存款的二分之 一要求认定为遗产范围的情况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 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并分出一半为生 存配偶所有,一半作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 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位 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其遗产。因此,本案 中王某的存款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发 生继承。
二、对再婚家庭遗产法定继承的提示
1.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就其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 用、处分、收益等事项所作出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在婚前自由约定哪些财产归自己所有,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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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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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收益和处分。当涉及离婚或者一方去世需要分割财产时,如果有婚前财 产协议,会先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2.设立遗嘱。“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理,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 行为。”再婚夫妻双方如果能够事先将个人财产根据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就 能避免离世后再婚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纠纷。
3.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 措,其能调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纠纷解决,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有效节约 司法资源。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纠纷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牵扯亲情,单靠判决 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还极有可能造成家庭成员之间反目,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解决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纠纷,可以达到法理、情理、事理统一的效果。
编写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邱湘玲赵敏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