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田某等婚姻家庭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3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张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田某、杨某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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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田某、杨某系田某某与前妻所生之女,李某某系张某某与前夫所生之女。 张某某与田某某于1998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田某某与张某某再 婚后,李某某未与田某某和张某某一起生活,也未与田某某形成抚养关系。田 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因病死亡后,张某某与田某、杨某共同办理了丧事, 收到各亲朋好友赠与的慰问礼金105000元,赠礼人及赠礼金额均记载于一本礼 金登记簿上,该礼金登记簿及礼金均存于张某某处。后双方对办理丧事的费用 分摊及礼金的分配等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张某某主张其支付了包括火化费、治丧服务费等丧葬费用87327 元,对于105000元的慰问礼金,张某某认为应属其个人所有。田某、杨某仅认 可张某某为办理丧事花费68648元,主张收取的慰问礼金应先扣除此部分花费, 剩余礼金在三人之间平均分配。
【案件焦点】
案涉丧葬费用应如何分摊及丧葬慰问礼金应如何分配。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办理田某某的丧葬事宜中收取的慰 问礼金,主要是表示对田某某的悼念,其次才是表达对田某某亲人的安慰。该 礼金,应当首先用于办理田某某的丧事,禁止借办理丧事而谋利,即该丧葬慰 问礼金,应先扣除相应的丧葬费用支出,剩余礼金归田某某的亲人共同所有, 在张某某、田某、杨某之间平均分配。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 、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田某12098元,给付杨某12012元;
二、驳回张某某、田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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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纠纷 181
张某某系田某某的配偶,田某、杨某系田某某的子女,三人应共同负担田某某 丧葬事宜的支出。丧葬慰问礼金产生于田某某离世后,并非遗产,系赠礼者因 其与逝者及逝者近亲属之间的特定友好情感关系而通过礼金形式表达的对逝者 的哀悼及对逝者近亲属的慰问,具有物质帮助与精神安慰双重属性。赠礼者在 逝者近亲属中明示了具体抚慰对象的,按其意思表示确定给特定的抚慰对象; 赠礼者没有明示具体抚慰对象的,其赠送的礼金应当视为对逝者所有有权接受 慰问的近亲属的抚慰金,理应平均分配。二审期间,张某某举示了部分赠礼人 的证言,证明合计57100元的礼金系赠与张某某个人,该部分礼金应由其个人 所得。剩余礼金,则在张某某等三人间平均分配。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八 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
二 、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某6935.33元,杨某在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某7097.33元;
三、驳回张某某、田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依据我国民间习俗,在操办白事时,操办者的亲朋好友往往会赠与适当的 礼金,以表达对受赠人失去至亲所受伤害的精神抚慰,亦有助于解决受赠人办 理丧葬事宜等可能面临的经济窘况,此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友善互助精神的 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而民法典并未对丧葬礼金的性质及分配方 式做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处理不一。厘清丧葬慰问礼金的正确含义,有 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
1.丧葬慰问礼金的性质。对于丧葬礼金的性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通常 意义上,丧葬礼金是指逝者近亲属为逝者操办丧事,逝者生前的亲友或逝者近 亲属的亲友所赠与的金钱。究其来源大体包括:(1)逝者的亲友所赠;(2)逝 者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的亲友所赠;(3)逝者生前所在的单位等有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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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组织所赠。从礼金的来源可看出,丧葬礼金并非赠与逝者,而是赠与逝者近 亲属的,系赠与者因其与逝者近亲属之间的特定友好情感关系而通过礼金形式 对逝者特定的近亲属的一种物质帮助与精神安慰。该礼金发生于逝者离世后, 并非遗产,其法律性质为一种特殊的精神抚慰金。
2. 丧葬慰问礼金的分配规则。如上所述,对于该礼金的分配规则,法律 亦无明文规定,应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中关于丧葬礼金所包含特定精神(情 感)抚慰金的属性所指向的具体抚慰对象确定其归属。具体而言,首先按照 当地风俗习惯协商处理;其次按照礼金来源和抚慰对象分配;最后无法按照 前述两种规则分配的,平均分配。之所以确立上述递进式的分配规则,是考 虑到此种礼金体现了民间物质互助、情感互通、彼此友好往来的良好风尚, 通常依据民间习俗是需要收礼者在送礼者操办婚丧嫁娶等人生大事时返送的。 通过适当的礼金赠与等物质帮助,既可以表达赠礼人对受赠人失去至亲所受 伤害的精神抚慰,亦有助于解决受赠人办理丧葬事宜可能面临的经济窘况。 此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互助精神的体现,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 此,如上所述,在分配丧葬礼金时,应将赠礼人有无明确的意思表示,作为 重要的分配考量因素。
本案中,田某某因病去世,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种精神打击,双方同 样承受了精神痛苦。从这个层面讲,无论是与田某某存在相互扶助义务,相濡 以沫多年的配偶张某某;还是痛失父爱的子女田某、杨某,均有权参与该礼金 的分配。通常情况下,受赠人会根据赠礼人的不同,将礼金登记在不同的登记 簿或在同一礼金登记簿上,做明显的礼金来源标识,以便于区分。但本案的礼 金登记簿,仅载有赠礼人及礼金金额,未作其他区分,在此情形下,应将该礼 金视为赠礼人赠与张某某、田某、杨某,由三人共同所有,一审法院也正是基 于此认识作出的裁判。在二审阶段,由于张某某提交了部分赠礼人的证言,可 证明合计57100元的礼金系赠与张某某个人,对于该部分明确了赠与及抚慰对 象的礼金,应由张某某个人获得。
编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伍柯聿
